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 Engine Type and Factory Serial Number 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是汽車的重要標誌之一。按規定,發動機型號 應列印或鑄在氣缸體的易見部位,發動機出廠編號應列印在氣缸體的易見且易拓印的部位,兩端應列印起止標記。新車登記時,應將發動機出廠編號用複寫紙拓印下來,交車輛管理部門存檔。[1] 1988年國家頒佈了國家標準GB9417-88《汽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汽車型號應能表明汽車的廠牌、型別和主要特徵引數等。該項國家標準規定,國家汽車型號均應由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不適用于軍用特種車輛(如裝甲車、水陸兩用車、導彈發射車等),汽車的產品型號由企業名稱代號、車輛類別代號、主引數代號、產品序號組成。必要時附加企業自定代號。對於專用汽車及專用半掛車還應增加專用汽車分類代號。 企業名稱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業名稱的兩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 ○ ○○ ○ ■■ a b c d f □□ ○ ○○ ○ □□□ ■■ a b c d e f a:企業名稱代號;b:車輛類別代號;c:主引數代號;d:產品序號;e:專用汽車分類代號;f:企業自定代號 □: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均可 企業名稱代號由2個或3個漢語拼音字母組成,是識別企業名稱的代號。例如:CA表示第一汽車製造廠,EQ表示第二汽車製造廠,TJ表示天津汽車製造廠等等。 車輛類別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此編碼規則也適用於所列車輛的底盤。 車輛類別代號 車輛種類 1 載貨汽車 2 越野汽車 3 自卸汽車 4 牽引汽車 5 專用汽車 6 客車 7 轎 車 8 未用 9 半掛車及專用半掛車 主引數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三部分,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1)載貨汽車、越野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與半掛車的主引數代號為車輛的總質量(t),牽引汽車的總質量包括牽引座上的最大質量.當總質量在100t以上時,允許用三位數字表示。 (2)客車及半掛車的主引數代號為車輛長度(m)。當車輛長度小於10m時,應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並以長度(m)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3)轎車的主引數代號為發動機排量(L)應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並以其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4)專用汽車及專用半掛車的主引數代號,當適用定型汽車底盤或定型半掛車底盤改裝時,若其主引數與定型底盤原車的主引數之差不大於原車的10%,則應沿用原車的主引數代號,所以有總質量的也有用客車底盤改裝的表示汽車長度。 (5)主引數的數字修約按《數字修約規則》(GB8170)的規定。 (6)主引數不足規定位數時,在引數前以“0”佔位。 產品序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數字由0、1、2……依次使用。 當車輛主引數有變化,但不大於原定型設計主引數的10%時,其主引數代號不變,大於10%時,應改變主引數代號,若因為數字修約而主引數代號不變時,則應改變其產品序號。 注意:最後一位數字朋友們較易弄錯,0代表的第一代產品,而不是1,在此1代表的是第二代產品。 專用汽車分類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車輛結構和用途特徵的三個漢語拼音表示,結構特徵代號按下表規定(用途特徵代號按ZB/T5005規定),也適用於專用半掛車: 廂式汽車 罐式汽車 專用自卸汽車 特種結構汽車 起重舉升汽車 倉柵式汽車 X G Z T J C 用途特徵代號另行規定: □ □□ │ | 專用汽車結構特徵代號_│ |__專用汽車用途特徵代號 型號標例:GSN表示水泥罐車 企業自定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最後部分,同一種汽車結構略有變化而需要區別時(例如汽油、柴油發動機,長、短軸距,單、雙排座駕駛室,平、凸頭駕駛室,左、右置方向盤等),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也由企業自定。供使用者選裝的零部件(如暖風裝置、收音機、地毯、絞盤等)不屬結構特徵變化,應不給予企業自定代號。 有些車在四位數字後還有一些字母,這些字母沒有準確的定義,是由產生廠家自定義的。 基本型汽車的編號一般沒有尾部,其變型車(例如採用不同的發動機、加長軸距、雙排座駕駛室等)為了與基本型區別,常在尾部加A、B、C等企業自定代號。 型號標例 BJ2020S—BJ: 代表北京汽車製造廠,2代表越野車,02代表總質量為2噸,0代表該車為第一代產品,S為廠家自定義。 TJ7131U—TJ: 代表天津汽車製造廠,7代表轎車,13代表排氣量為1.3升,1代表該車為第二代產品,U為廠家自定義。 謝謝您提出的問題,請採納。
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 Engine Type and Factory Serial Number 發動機型號及出廠編號,是汽車的重要標誌之一。按規定,發動機型號 應列印或鑄在氣缸體的易見部位,發動機出廠編號應列印在氣缸體的易見且易拓印的部位,兩端應列印起止標記。新車登記時,應將發動機出廠編號用複寫紙拓印下來,交車輛管理部門存檔。[1] 1988年國家頒佈了國家標準GB9417-88《汽車產品型號編制規則》。汽車型號應能表明汽車的廠牌、型別和主要特徵引數等。該項國家標準規定,國家汽車型號均應由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成。不適用于軍用特種車輛(如裝甲車、水陸兩用車、導彈發射車等),汽車的產品型號由企業名稱代號、車輛類別代號、主引數代號、產品序號組成。必要時附加企業自定代號。對於專用汽車及專用半掛車還應增加專用汽車分類代號。 企業名稱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業名稱的兩個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 ○ ○○ ○ ■■ a b c d f □□ ○ ○○ ○ □□□ ■■ a b c d e f a:企業名稱代號;b:車輛類別代號;c:主引數代號;d:產品序號;e:專用汽車分類代號;f:企業自定代號 □:用漢語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均可 企業名稱代號由2個或3個漢語拼音字母組成,是識別企業名稱的代號。例如:CA表示第一汽車製造廠,EQ表示第二汽車製造廠,TJ表示天津汽車製造廠等等。 車輛類別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此編碼規則也適用於所列車輛的底盤。 車輛類別代號 車輛種類 1 載貨汽車 2 越野汽車 3 自卸汽車 4 牽引汽車 5 專用汽車 6 客車 7 轎 車 8 未用 9 半掛車及專用半掛車 主引數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三部分,用兩位阿拉伯數字表示。 (1)載貨汽車、越野汽車、自卸汽車、牽引汽車、專用汽車與半掛車的主引數代號為車輛的總質量(t),牽引汽車的總質量包括牽引座上的最大質量.當總質量在100t以上時,允許用三位數字表示。 (2)客車及半掛車的主引數代號為車輛長度(m)。當車輛長度小於10m時,應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並以長度(m)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3)轎車的主引數代號為發動機排量(L)應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並以其值的十倍數值表示。 (4)專用汽車及專用半掛車的主引數代號,當適用定型汽車底盤或定型半掛車底盤改裝時,若其主引數與定型底盤原車的主引數之差不大於原車的10%,則應沿用原車的主引數代號,所以有總質量的也有用客車底盤改裝的表示汽車長度。 (5)主引數的數字修約按《數字修約規則》(GB8170)的規定。 (6)主引數不足規定位數時,在引數前以“0”佔位。 產品序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數字由0、1、2……依次使用。 當車輛主引數有變化,但不大於原定型設計主引數的10%時,其主引數代號不變,大於10%時,應改變主引數代號,若因為數字修約而主引數代號不變時,則應改變其產品序號。 注意:最後一位數字朋友們較易弄錯,0代表的第一代產品,而不是1,在此1代表的是第二代產品。 專用汽車分類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車輛結構和用途特徵的三個漢語拼音表示,結構特徵代號按下表規定(用途特徵代號按ZB/T5005規定),也適用於專用半掛車: 廂式汽車 罐式汽車 專用自卸汽車 特種結構汽車 起重舉升汽車 倉柵式汽車 X G Z T J C 用途特徵代號另行規定: □ □□ │ | 專用汽車結構特徵代號_│ |__專用汽車用途特徵代號 型號標例:GSN表示水泥罐車 企業自定代號 位於產品型號的最後部分,同一種汽車結構略有變化而需要區別時(例如汽油、柴油發動機,長、短軸距,單、雙排座駕駛室,平、凸頭駕駛室,左、右置方向盤等),可用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表示,位數也由企業自定。供使用者選裝的零部件(如暖風裝置、收音機、地毯、絞盤等)不屬結構特徵變化,應不給予企業自定代號。 有些車在四位數字後還有一些字母,這些字母沒有準確的定義,是由產生廠家自定義的。 基本型汽車的編號一般沒有尾部,其變型車(例如採用不同的發動機、加長軸距、雙排座駕駛室等)為了與基本型區別,常在尾部加A、B、C等企業自定代號。 型號標例 BJ2020S—BJ: 代表北京汽車製造廠,2代表越野車,02代表總質量為2噸,0代表該車為第一代產品,S為廠家自定義。 TJ7131U—TJ: 代表天津汽車製造廠,7代表轎車,13代表排氣量為1.3升,1代表該車為第二代產品,U為廠家自定義。 謝謝您提出的問題,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