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區域性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2003)
2.3.1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的建築物、在航線控制高度以內的建築物,其高度係指建築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
2.3.2 在上條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築高度,平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築女兒牆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築屋簷或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5%、高度不超過4m的不計入高度之內。
2.3.3 特殊體形的建築頂層設有景觀構築物或設有其他輔助設施的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由當地主管主管部門確定。
2.3.4 消防要求的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地坪到其屋頂面或簷口的高度;
2.3.5 在有淨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部門對淨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4.3 建築高度控制
4.3.1 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
1 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 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4 當建築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0.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劃區內。(在國家或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方制定的保護規劃和有關條例進行。)
注: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4.3.2 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區域性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2003)
2.3.1 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重要風景區附近的建築物、在航線控制高度以內的建築物,其高度係指建築物的最高點,包括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
2.3.2 在上條所指地區以外的一般地區。其建築高度,平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築女兒牆高度計算。坡頂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築屋簷或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屋頂上的附屬物,如電梯間、樓梯間、水箱、煙囪等。其總面積不超過屋頂面積的25%、高度不超過4m的不計入高度之內。
2.3.3 特殊體形的建築頂層設有景觀構築物或設有其他輔助設施的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由當地主管主管部門確定。
2.3.4 消防要求的建築高度,為建築室外地坪到其屋頂面或簷口的高度;
2.3.5 在有淨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部門對淨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4.3 建築高度控制
4.3.1 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
1 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 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4 當建築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0.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劃區內。(在國家或地方公佈的各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區的各項建設,應按國家或地方制定的保護規劃和有關條例進行。)
注: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4.3.2 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