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於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1.審計工作底稿要素
(1)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2)審計過程記錄;
(3)審計結論;
(4)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5)索引號及編號;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7)複核者姓名及複核日期;
(8)其他應說明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要素舉例(控制測試的審計抽樣)
3.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專案名稱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或底稿覆蓋的會計期間(如果與交易相關)。
4.審計過程記錄
(1)具體專案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專案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誌。
例如:
①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其唯一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②對於需要選取或複核既定總體內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專案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以記錄實施程式的範圍並指明該總體;
④對於需要詢問被審計單位中特定人員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詢問的時間、被詢問人的姓名及職位作為識別特徵;
⑤對於觀察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觀察的物件或觀察過程、相關被觀察人員及其各自的責任、觀察的地點和時間作為識別特徵。
(2)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①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②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資訊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④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3)記錄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註冊會計師識別出的資訊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則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①註冊會計師針對該資訊執行的審計程式;
②專案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業技術部門的諮詢情況;
5.審計結論
(1)註冊會計師需要根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式及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並以此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2)在記錄審計結論時需注意,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審計程式和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援所得出的審計結論。
6.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7.索引號及編號
通常,審計工作底稿需要註明索引號及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關係。
8.編制人員和複核人員姓名及執行日期
(1)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①測試的具體專案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②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2)在需要專案質量控制複核的情況下,還需要註明專案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及複核的日期。
(3)通常,需要在每一張審計工作底稿上註明執行審計工作的人員和複核人員、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複核的日期。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證據的載體,是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它形成於審計過程,也反映整個審計過程。
1.審計工作底稿要素
(1)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2)審計過程記錄;
(3)審計結論;
(4)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5)索引號及編號;
(6)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7)複核者姓名及複核日期;
(8)其他應說明事項。
2.審計工作底稿要素舉例(控制測試的審計抽樣)
3.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
審計工作底稿的標題包括被審計單位名稱、審計專案名稱以及資產負債表日或底稿覆蓋的會計期間(如果與交易相關)。
4.審計過程記錄
(1)具體專案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識別特徵是指被測試的專案或事項表現出的徵象或標誌。
例如:
①在對被審計單位生成的訂購單進行細節測試時,註冊會計師可能以訂購單的日期或其唯一編號作為測試訂購單的識別特徵;
②對於需要選取或複核既定總體內一定金額以上的所有專案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以記錄實施程式的範圍並指明該總體;
④對於需要詢問被審計單位中特定人員的審計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詢問的時間、被詢問人的姓名及職位作為識別特徵;
⑤對於觀察程式,註冊會計師可能會以觀察的物件或觀察過程、相關被觀察人員及其各自的責任、觀察的地點和時間作為識別特徵。
(2)重大事項及相關重大職業判斷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於重大事項。重大事項通常包括:
①引起特別風險的事項;
②實施審計程式的結果,該結果表明財務資訊可能存在重大錯報,或需要修正以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和針對這些風險擬採取的應對措施;
④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
(3)記錄針對重大事項如何處理不一致的情況
如果註冊會計師識別出的資訊與針對某重大事項得出的最終結論不一致,則應當記錄形成最終結論時如何處理該不一致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
①註冊會計師針對該資訊執行的審計程式;
②專案組成員對某事項的職業判斷不同而向專業技術部門的諮詢情況;
5.審計結論
(1)註冊會計師需要根據所實施的審計程式及獲取的審計證據得出結論,並以此作為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2)在記錄審計結論時需注意,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的審計程式和審計證據是否足以支援所得出的審計結論。
6.審計標識及其說明
審計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種審計標識,但應說明其含義,並保持前後一致。
7.索引號及編號
通常,審計工作底稿需要註明索引號及順序編號,相關審計工作底稿之間需要保持清晰的勾稽關係。
8.編制人員和複核人員姓名及執行日期
(1)在記錄已實施審計程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
①測試的具體專案或事項的識別特徵;
②審計工作的執行人員及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
(2)在需要專案質量控制複核的情況下,還需要註明專案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及複核的日期。
(3)通常,需要在每一張審計工作底稿上註明執行審計工作的人員和複核人員、完成該項審計工作的日期以及完成複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