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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東方萬精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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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探索中發現
P2P是網際網路金融中介! 出借人透過它借給借款人! 所以百分之百是出借! 投資是股票,入股,合夥,公司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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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說不是預設是不屑
客觀:投資是合規機構釋出有國家或機構背書,並且明確告知風險和收益的。出借是民間行為,是物品抵押或是人品抵押。
主觀:投資是都知道有風險,但根據風險大小個人可以事先了解並選擇。出借是相信對方人品或是實力提供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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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臥麟子
銀行把錢借給我,我應該付利息,能說銀行是投資給我嗎?如果銀行這是在投資,那麼我宣佈自己賠了,銀行也就應該收不回它的錢了吧?這什麼道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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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道165434472
出借人和借款人持有xiangf的兩種觀點,P2P平臺被立案,出借人希望追回自己的血汗錢,而借款人則想著如何能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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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業遊民145473013
出借和投資主要有以下區別:1.出借是當事人雙方(出借人和借款人)事前簽訂《出借合同》,規定按約定的利率、期限,到期還本付息。出借人是債權人,借款人是債務人,P2P平臺則收取資訊中介手續費,《合同》主體屬債權債務關係,因沒有分紅,收益事前約定,與投資扯不上半毛錢關係!正規平臺利率均符合原國家規定借貸利率不超過年化24%,現年化15.4%;
2.投資有風險,收益不確定,無論銀行理財、基金、股票、信託、期貨...等任何金融投資品,券商絕對不可能事前和投資人約定期限簽訂投資收益《合同》。投資一般有分紅,可以說簽訂過《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都不能簡單的認定為“投資”。比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事前簽訂過《保險合同》,一旦被保險人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出險,可以認定為被保險人是投資,保險公司就可以不賠錢嗎???
3.P2P就是出借和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債權債務關係,簡單的把P2P認定為投資,完全是顛倒黑白、混淆是非,反倒成為P2P平臺合法爆雷、跑路,龐氏詐騙,逃避法律制裁的最佳藉口。一個健康的社會,只有守住“契約”底線,敬畏規則,才有公平和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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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是你要做一個或者多個專案,我認為比較賺錢,徵得你同意我出一部分錢,賺、賠按比例分攤。出借是你有用錢需求,承偌還款形式、利息利率、還款期限,資金用途等,借款人不承擔資金用途而產生的損失。p2p是透過中介平臺釋出借款需求,承偌還款形式、利息利率、還款期限,資金用途等,所以p2p屬於民間借貸。若是投資就是非常明顯的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