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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66759068971

    你是否是考I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根據TSG G6001-2009《鍋爐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考核大綱》

    第四條規定:鍋爐操作人員是指鍋爐使用單位從事在用鍋爐執行操作的人員。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I、II、III級,其工作範圍如下:

    (一)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二)II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III級,額定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3.8MPa的蒸汽鍋爐。

    注1:I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I、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II級鍋爐操作人員可以從事I級鍋爐操作人員的工作。

    注2:對於申請單一爐型(如有機熱載體鍋爐、立式手燒爐、餘熱鍋爐、油田注汽爐等)的鍋爐操作人員,其考核內容可以有所側重,並且在其《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上限定操作的爐型範圍。

    注3:對特種裝置操作人員,可以在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書中的資格專案中註明其級別,表述為III級(高階)、II級(中級)、I級(初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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