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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舞不飛揚

    用人單位的處罰依據一是法律,二是公司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解除與勞動者之 間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賦予了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 可以辭退勞動者的權利,這算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最嚴厲的處罰了。

    這 裡只談談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顧名思義,就是勞動者在有主觀過錯的情形 下,用人單位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主要見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③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 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 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用人單位可以處罰勞動者的依據,就是用人單位自己制定 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就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依法 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一方面,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為了更好地管理公司的勞動者,規範勞 動者的勞動行為,使公司的生產、管理做到有制度可循,一方面,也是為 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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