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表演權是指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2、保護客體不同。表演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保護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並取得報酬。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麼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如著名詞曲作者李宗盛寫過很多經典的歌,由林憶蓮、陳淑樺等不同的歌手進行表演,均需取得李宗盛的許可;
3、權利主體不同。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對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者、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 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手、舞蹈者、小品相聲演員便是表演者權的權利人。擴充套件資料:著作權中包含了十六種權利,其中有一項就是表演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屬於著作財產權的範疇。比如汪峰作為《春天裡》的詞曲作者,享有表演權,可以自己將作品進行公開表演,或者許可他人進行表演。旭日陽剛作為歌手錶演者,未經表演權人汪峰許可,則不能表演該作品。而表演者權,與表演權有非常大的差異。《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表演權與表演者權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表演權是指依法享有的對其作品公開表演的權利,它與著作權人的複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等同屬於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而表演者權是表演者基於對作品的表演而產生的權利,是表演者獲得作者授權之後才產生的權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權派生出來的權利,所以有關國際公約將表演者與出版者、音像製品者等作品傳播者的權利統稱為“鄰接權”,即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2、保護客體不同。表演權的客體是作品本身,保護方式是允許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並取得報酬。而表演者權要保護的客體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一部作品如果經過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麼擁有表演者權的人不止一個,而表演權主體還是作者一個人。如著名詞曲作者李宗盛寫過很多經典的歌,由林憶蓮、陳淑樺等不同的歌手進行表演,均需取得李宗盛的許可;
3、權利主體不同。表演權的主體是著作權人,也就是創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對詩歌、戲劇、音樂、舞蹈、曲藝等藝術形式而言,詩人、劇作家、詞曲作者、編舞者、小品相聲的創作者是表演權的權利人, 而朗誦者、劇團或演員、歌手、舞蹈者、小品相聲演員便是表演者權的權利人。擴充套件資料:著作權中包含了十六種權利,其中有一項就是表演權,《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屬於著作財產權的範疇。比如汪峰作為《春天裡》的詞曲作者,享有表演權,可以自己將作品進行公開表演,或者許可他人進行表演。旭日陽剛作為歌手錶演者,未經表演權人汪峰許可,則不能表演該作品。而表演者權,與表演權有非常大的差異。《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影,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影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被許可人以前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