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市是中國行政架構為副省級建制的省轄市,正式施行於1994,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市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副職
(中國現有15座副省級市)
副省級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受省級行政區管轄。
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規定,將哈爾濱市、長春市、瀋陽市、大連市、青島市、南京市、寧波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重慶市、西安市、濟南市、杭州市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1997年重慶升格為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
中國現有15座副省級市中,10個是省會城市,分別是: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
其餘的5個則是計劃單列市,分別是: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
與其他省會城市不同,副省級市的領導班子級別很高,擁有一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其市黨委、政府機關主要領導,如:中共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政協主席的職務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需要由中共中央審批。
不過在行政區劃類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省轄市,由所在的省級行政區管轄。
而且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同時抄報中編委備案。
如副省級城市不同,地級市只是一種常規的行政單位,是隸屬與省的行政區劃。
省會城市是所在省委、省政府駐地;副省級城市是指人口、經濟規模及生產總值達到相當規模的城市(遠超其他周邊城市,甚至是幾個城市的總和還多)
副省級市是中國行政架構為副省級建制的省轄市,正式施行於1994,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市黨政機關主要領導幹部行政級別為省部級副職
(中國現有15座副省級市)
副省級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受省級行政區管轄。
副省級市的市長與副省長行政級別相同。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檔案規定,將哈爾濱市、長春市、瀋陽市、大連市、青島市、南京市、寧波市、廈門市、武漢市、廣州市、深圳市、成都市、重慶市、西安市、濟南市、杭州市共16個市的政府機關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但它們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1997年重慶升格為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
中國現有15座副省級市中,10個是省會城市,分別是: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
其餘的5個則是計劃單列市,分別是: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
與其他省會城市不同,副省級市的領導班子級別很高,擁有一定的經濟管理許可權。其市黨委、政府機關主要領導,如:中共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政協主席的職務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需要由中共中央審批。
不過在行政區劃類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省轄市,由所在的省級行政區管轄。
而且這些市的機構改革方案仍由所在省審批,同時抄報中編委備案。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是中國的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因其行政建制級別與地區相同,故稱“地級市”。1983年開始,“地級市”成為行政區劃的固定術語,正式取代之前的“專級市”稱呼如副省級城市不同,地級市只是一種常規的行政單位,是隸屬與省的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