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對中庭做了如下規範: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割槽面積上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
1.5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割槽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1.5.1 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5.1.5.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3.00h的防火捲簾分隔。5.1.5.3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1.5.4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5.1.6 設定排煙設施的走道、淨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割槽。每個防煙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割槽不應跨越防火分割槽。擴充套件資料防火牆和樓板5.
2.1 防火牆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築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5.2.2 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當水平間距小於2.00m時,應設定固定乙級防火門、窗。5.2.3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5.2.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5.2.5 管道穿過隔牆、樓板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5.2.6 高層建築內的隔牆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5.2.7 設在高層建築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裝置室、通風、空調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5.2.8 地下室記憶體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對中庭做了如下規範: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割槽面積上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
1.5 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割槽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割槽面積時,應符合下列規定:5.1.5.1 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5.1.5.2 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3.00h的防火捲簾分隔。5.1.5.3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5.1.5.4 中庭每層迴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5.1.6 設定排煙設施的走道、淨高不超過6.00m的房間,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下突出不小於0.50m的梁劃分防煙分割槽。每個防煙分割槽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且防煙分割槽不應跨越防火分割槽。擴充套件資料防火牆和樓板5.
2.1 防火牆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築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5.2.2 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當水平間距小於2.00m時,應設定固定乙級防火門、窗。5.2.3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5.2.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填塞密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5.2.5 管道穿過隔牆、樓板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5.2.6 高層建築內的隔牆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5.2.7 設在高層建築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裝置室、通風、空調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5.2.8 地下室記憶體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