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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蔚藍842

    一、按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印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第四條之規定,現行商品房計價方式有如下四種:

    1、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

    即:套內建築面積= 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建築面積+陽臺建築面積;

    2、按套(單元)計算:

    即:等於是買賣雙方的協商價,與面積無直接關係;

    3、按建築面積計算:

    即:建築面積= 套內建築面積+公共分攤建築面積。

    4、其它:

    除以上三種方式外,買賣雙方另外之約定。

    二、幾種計價(量)方式的區別及特點:

    1、按建築面積買房存在的問題

    按過去的相關規定,商品房銷售面積為“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大家所說的“建築面積”。建設部在2001年頒佈了新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字,其中規定了商品房銷售三種計價方式,一是建築面積,二是套內建築面積,三是套。

    按建築面積銷售發生的各式各樣的面積問題往往不外乎兩個型別:其一,實測面積和預售面積不符;其二,公攤面積不明確,不該公攤的也攤在了買房人的購買面積裡。分析這兩類問題,不難得出,兩者的癥結都是面積計算標準不透明引起的,而且幾乎都是“公攤面積惹的禍”。如套內建築面積沒有變,房屋總面積卻變大了。而公攤面積的增加,第一,不是自己戶內的;第二,往後長年累月的物業費、供暖費要跟著交;第三,有公攤就意味著有些配套設施是業主的了,因公攤不明,這些問題無法界定,糾紛也因此產生。

    2、按套或套內建築面積買房的好處

    根據相關的規定,套內建築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陽臺建築面積”。看來,按套或套內建築面積可以規避“公攤面積”,對買房人而言,最大的好處是便於計算,面積由“朦朧”變“透明”。從國際上看,大多數國家也採用的是按套銷售。

    不少業內人士和買房人認為,相對於按建築面積買房,從現階段看,按套或套內建築面積買房仍有很多侷限。

    其一,按套銷售並沒有解決面積數量,只能適用於現房別墅。

    其二,套內建築面積沒有解決對牆體面積的計算問題,買房人知情權仍然可能落空。

    其三,現行的很多規定不配套:如產權證還是按照建築面積來製作,物業管理和供暖費仍按建築面積收取,這樣,就把好多問題推移到賣房的後期甚至入住以後了。比如說,某個購房人買了120平方米,但是做產權證時,房地局仍然會把套內面積折算成建築面積,產權證上寫的是160平方米,買房人能接受嗎?

    其四,容易導致樓盤開發只注重使用空間而忽視公共空間,容易導致樓內的公共空間越來越狹小、簡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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