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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01195118007

    一、主機保修條例

    1.商品主機(請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自物流簽收日第二天零時算起,7天內(滿168小時為七天)商品完好,在產品包裝和配件等齊全,同時手機外觀無損且無人為損壞等問題,可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

    2.簽收後第二天起,7天內如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效能故障,憑華為授權售後網點檢測結果,可選擇退貨或更換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或者免費維修服務。

    3.簽收日第二天算起,第8天至第15天內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效能故障,憑華為授權售後網點檢測結果,可選擇更換同型號同規格機器或維修服務。

    4.商品自物流簽收日期起主機如在一年內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效能故障,消費者可在華為授權售後服務網點 享受免費維修服務。

    5.商品外觀有任何磨損或刮花的,均不享受退換機服務。

    6.商品主機自物流簽收日期起一年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效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選擇免費維修或憑保修卡中修理者提供的有效修理記錄,聯絡客服確認是否可以換貨,如可以換貨,將為您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選擇退貨。

    二、配件保修細則

    1.隨機附帶的原裝充電器保修一年,原裝電池六個月,原裝耳機三個月。

    2.單獨購買的配件根據相應配件質保政策享受質保服務(貼膜,外殼,飾品等保護類配件除外)。

    三、保修條款限制

    1. 超過保修期;

    2. 手機外殼,飾品,贈品等不享受三包服務;

    3.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造成損壞的;

    4. 由於使用失誤如墜落、擠壓、浸水而造成的損壞;

    5. 由於水災、火災、雷擊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6. 由非華為授權維修中心維修過的機器;

    7. 使用非華為原廠配件,導致手機故障或事故的;

    9. 只包括硬體保養服務、一切配置及附件、如軟體、光碟、及使用者指南等均不包括在保養服務內;

    10. 不包括任何軟體導致問題,評估電腦故障起因為硬體或軟體所致,華為保留最終決定權;

    11. 不負責恢復工廠模式外的服務。如果使用者要求安裝軟體,需使用者提供所需的軟體且華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所列,若有變更,以本公司新制定的有關規定或國家更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為準。具體保修條款請參照商品說明書保修條例。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準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除錯,介紹產品的基本效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資訊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裝置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誌,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效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資料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影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螢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入或通訊、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效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效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效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資料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效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八、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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