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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海公海是國家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是任何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誰都不得將公海的任何部分據為已有,也不得對公海本身行使管轄權。公海自由的內容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捕魚自由;建造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科學研究的自由。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公海的面積已經比過去縮小了很多。國際海底區域國際海底區域是指國家管轄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其上覆水域是公海,其上空是公空。這是一個國際法上的新概念。過去人類對公海海底沒有開發能力,因此尚未涉及其法律地位問題。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在公海海底發現了大量礦藏,特別是錳礦球,如果不對其開採進行規範,將極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國家。早在1967年8月,馬耳他駐聯合國大使阿維德·帕爾多就提出,國際海底應被看作人類共同的財產,為全人類的福利服務,但遭到西方國家的反對。根據1970年第25屆聯大透過的“關於國際海底區域的原則宣言”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海底區域的法律地位可概述如下:(一)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二)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主張或行使主權或主權權利;(三)任何國家或自然人或法人都不能把國際海底區域及其資源的任何部分佔為己有。對資源開發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進行管理;(四)國際海底區域的開發要為全人類謀福利。各國都有公平地享受海底資源收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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