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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合法的燈光

    快遞送貨上門是必須的,門到門服務是快遞服務的必備因素之一,不上門就不是快遞。國家郵政總局2007年9月12日釋出的《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中第二條對快遞定義:快遞服務 express service;courier service快速收寄、運輸、投遞單獨封裝的、有名址的快件(2.2.1)或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並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根據此標準如果快遞員不肯上門,是違反規定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而根據第五條相關規定:5.2.3 自取方式自取方式主要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a) 投遞2次仍無法投遞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點自取;b) 相關政府部門(如海關、公安等)提出要求的,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點自取。c) 收件地址屬於尚未開通快遞服務的區域,透過與寄件人協商,可採用收件人到指定地點自取的方式。如果快遞員未經收件人允許擅自把快件放在代收點或者代收櫃也是違反規定的,也可以投訴。 更新《快遞暫行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要把快遞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也就是說送貨上門是必須的,是法律義務。 更新2018-5-8 關於快遞的定義,網上沒有一個很明確的(至少我沒找到),但根據我個人多年的工作經驗,我認為快遞服務至少需要包括以下3點 1、時限,快遞必須快(這個快是相對於普通運輸服務的),一般而言省內24小時,國內最多72小時。 2、門到門(也有叫手到手),“遞”字很好的表達了這個要點,如果做不到就不能稱之為快遞 3、獨立包裝小件,快遞是小件的運輸,個人比較傾向於把快遞定位於單件20公斤以內的小件運輸。因為超過20㎏的貨物,在沒有依靠工具的情況下,靠遞送員人力搬運容易造成貨物和人員損傷。快遞需要經過多道中轉,單件貨物大了也不利於中轉操作。而貨物重量也是快遞和快運最大的區別之一。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拙見,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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