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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01138047683

    實際上,要是嚴格按照客規執行,我估計大半的旅客都算超重,但一般來說你不那麼過火太過分的話其實管的不嚴。

    第十三節 攜帶品

    第五十一條 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

    兒童(含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每件物品外部尺寸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60釐米,桿狀物品不超過200釐米,但乘坐動車組列車不超過130釐米;重量不超過20千克。

    殘疾人旅行時代步的摺疊式輪椅可免費攜帶並不計入上述範圍。

    第五十二條 下列物品不得帶入車內:

    1.國家禁止或限制運輸的物品;

    2.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危險品、彈藥和承運人不能判明性質的化工產品;

    3.動物及妨礙公共衛生(包括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4.能夠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

    5.規格或重量超過本規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物品。

    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攜帶下列物品:

    1.氣體打火機5個,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染髮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精。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髮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3.軍人、武警、公安人員、民兵、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4.初生雛20只。

    第五十三條 旅客違章攜帶物品按下列規定處理:

    1.在發站禁止進站上車。

    2.在車內或下車站,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應補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動物,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

    3.發現危險品或國家禁止、限制運輸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損壞或汙染車輛的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加倍補收乘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物品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必要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燬的危險品應就地銷燬,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沒收危險品時,應向被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

    4.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價值低於運費時,可按物品價值的50%核收運費。

    5.補收運費時,不得超過本次列車的始發和終點站。

    第五十四條 車站開展攜帶品搬運、暫存服務業務時,可核收搬運、暫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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