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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700754105683

    按《民法通則》 其中第19條的規定:

    1.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4.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事行為能力特徵為:

    1.由國家透過法律確認和賦予,不由民事主體的主觀意志決定。法律確認一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就承認他有資格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主體對其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負責的資格。只有具備這種資格的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才有效,才能對其不法行為承擔責任,否則,實施的民事行為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3.民事主體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有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並透過民事行為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權利和設定義務。民事行為能力依民事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拓展資料:

    所謂民事行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有民事權利能力而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要想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就只能透過他人代理。

    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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