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資訊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等七部委於2005年制定,是貨物招標領域最重要的規章,適用於中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規定了貨物招標投標基本程式、總承包招標中的貨物招標、貨物招標的條件、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投標人資格限制以及兩階段招標等內容。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第13號)。商務部於2004年制定,適用於中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明確了商務部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了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範圍、評審專家選擇、招標檔案編制、招標投標和評標程式、評標方法、公示及質疑處理程式、中標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2007年,商務部制定了《進一步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商產發[2007]395號),對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招標檔案編制、招標投標程式、評標程式、評審專家管理、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質疑處理,以及招標機構管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008年,商務部制定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試行)》(商產發[2008]311號),對綜合評價法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上兩項規範性檔案,是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財政部於2004年制定,適用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明確了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規定了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方式、供應商限制、迴避制度和政府採購應當支援民族工業和中小企業等基本原則,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的基本程式、電子招標檔案、聯合體投標、評標委員會義務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並細化了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價效比法三種評標方法的具體內容與做法。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衛規財發[2000]232號)。衛生部聯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五部門於2000年制定,適用於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規定了藥品招標採購的行為主體、原則、主要採購方式、集中招標採購的程式、標條件、招標採購藥品零售價格的確定與調整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隨後,衛生部聯合六部門制定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規範(試行)》(衛規財發[2001]30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若干規定》(衛規財發[2004]320號),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制度,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的組織原則、範圍、採購方式、程式,以及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資訊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等七部委於2005年制定,是貨物招標領域最重要的規章,適用於中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具體規定了貨物招標投標基本程式、總承包招標中的貨物招標、貨物招標的條件、資格預審和資格後審、投標人資格限制以及兩階段招標等內容。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商務部令第13號)。商務部於2004年制定,適用於中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明確了商務部是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的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了機電產品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範圍、評審專家選擇、招標檔案編制、招標投標和評標程式、評標方法、公示及質疑處理程式、中標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2007年,商務部制定了《進一步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商產發[2007]395號),對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的招標檔案編制、招標投標程式、評標程式、評審專家管理、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質疑處理,以及招標機構管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2008年,商務部制定了《機電產品國際招標綜合評價法實施規範(試行)》(商產發[2008]311號),對綜合評價法作出了專門規定。以上兩項規範性檔案,是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財政部於2004年制定,適用於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明確了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作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規定了貨物和服務採購招標方式、供應商限制、迴避制度和政府採購應當支援民族工業和中小企業等基本原則,以及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的基本程式、電子招標檔案、聯合體投標、評標委員會義務以及有關法律責任等內容,並細化了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價效比法三種評標方法的具體內容與做法。
《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若干規定》(衛規財發[2000]232號)。衛生部聯合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五部門於2000年制定,適用於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試點工作,規定了藥品招標採購的行為主體、原則、主要採購方式、集中招標採購的程式、標條件、招標採購藥品零售價格的確定與調整以及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隨後,衛生部聯合六部門制定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工作規範(試行)》(衛規財發[2001]308號)、《關於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採購的若干規定》(衛規財發[2004]320號),進一步完善藥品集中招標採購制度,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的組織原則、範圍、採購方式、程式,以及加強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的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