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後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二)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三)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範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裡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準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於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滿60週歲、並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2013年的繳費後,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併發放。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滿60週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尚未參保的,可根據一次性定額補助金額選擇適當的繳費檔次參保,其一次性躉繳的月數按本人2013年1月距離75週歲餘命的月數計算(不足60個月和超過75週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已參保但未選擇繳費或未達到最高繳費檔次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繳費檔次,提高養老待遇,增加的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當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時,若不足由本人補足,若有餘額可發給本人。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且已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
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未滿60週歲,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滿60週歲,已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重新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2013年1月起執行;未參保的,可從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參保繳費,達到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發放養老待遇。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後,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2013年1月起執行。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六、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徵地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淹沒移民農轉非人員、戶籍制度改革成戶轉戶並退地的人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從2013年1月起,按照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代發;未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已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且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代發。符合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條件,現尚未參保的,可選擇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不足的由本人補足,有餘額的發給本人。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七、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遷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養老保險關係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均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中,醫療補貼根據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按餘命年限12年計發。社保經辦機構透過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或者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戶籍遷移到市外現仍在我市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八、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醫療補貼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已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按餘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二是尚未領取養老待遇的,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按餘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在我市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隨養老待遇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死亡後,計入其個人賬戶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怎麼處理
原民辦教師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一次性定額補助以“集體補助”的名義計入其個人賬戶。在未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本息全額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已領取養老待遇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有餘額的,將餘額本息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
一、民辦教師中哪些人可以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戶籍的民辦教師且在我市公辦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及其以上、離開民辦教師崗位後沒有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錄(聘)用的。
(二)未享受離崗保留民師相關待遇。
(三)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也納入發放範圍。
二、民辦教師何時在哪裡申報養老和醫療補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條件的民辦教師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經區縣政府審定的《重慶市發放原民辦教師老有所養補助申請表》,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到戶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向原戶籍地社保經辦機構申報辦理有關手續。
三、原民辦教師享養老和醫療補助的標準
養老和醫療補助分為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一次性定額補助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補助60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政府將給與一次性定額補助6000元,這筆錢原則上用於張某參加養老保險的補貼);醫療補貼標準為每任教服務一年每年補助120元,從本人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代發,即每任教服務一年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元(例如,張某,曾經在民辦教師崗位任教服務了10年,在其領取養老待遇時,每月發放醫療補貼100元)。醫療補貼不作為計發死亡待遇的基數。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滿60週歲、並選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照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申請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完清2013年的繳費後,個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全部計入本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定額補助資金不計繳費年限,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規定計息,從其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方法確定發放金額,與基本養老金一併發放。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滿60週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民辦教師,如何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一)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年滿60週歲及其以上,尚未參保的,可根據一次性定額補助金額選擇適當的繳費檔次參保,其一次性躉繳的月數按本人2013年1月距離75週歲餘命的月數計算(不足60個月和超過75週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已參保但未選擇繳費或未達到最高繳費檔次的,可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當繳費檔次,提高養老待遇,增加的養老待遇從2013年1月起發放。當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時,若不足由本人補足,若有餘額可發給本人。已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且已選擇最高繳費檔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
各區縣試點啟動之月未滿60週歲,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滿60週歲,已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重新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2013年1月起執行;未參保的,可從區縣試點啟動之月參保繳費,達到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發放養老待遇。一次性定額補助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後,一次性定額補助增加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從2013年1月起執行。
(二)原民辦教師應享受的醫療補貼,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六、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凡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徵地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淹沒移民農轉非人員、戶籍制度改革成戶轉戶並退地的人員)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從2013年1月起,按照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代發;未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已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且領取養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額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從2013年1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代發。符合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條件,現尚未參保的,可選擇參加“超齡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定額補助用於參保繳費,不足的由本人補足,有餘額的發給本人。從領取養老待遇之月起,按區縣政府審定的醫療補貼標準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七、戶籍遷移到市外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遷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養老保險關係的原民辦教師一次性定額補助和醫療補貼均一次性發給本人。其中,醫療補貼根據區縣政府審定的標準按餘命年限12年計發。社保經辦機構透過金融機構辦理銀行卡(或者銀行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戶籍遷移到市外現仍在我市參保並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八、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怎樣享受養老和醫療補助
戶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參保的原民辦教師,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申報辦理相關手續。一次性定額補助直接發給本人。醫療補貼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一是已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按餘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二是尚未領取養老待遇的,達到領取養老待遇條件時,在市外領取養老待遇的,憑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按餘命年限12年一次性計發給本人;在我市領取養老待遇的,醫療補貼隨養老待遇按月透過金融機構代發。
九、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民辦教師死亡後,計入其個人賬戶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怎麼處理
原民辦教師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應將一次性定額補助以“集體補助”的名義計入其個人賬戶。在未領取養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本息全額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已領取養老待遇後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一次性定額補助有餘額的,將餘額本息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