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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沒有死刑,曾經有,後來被廢除了。
1993年香港正式廢除了死刑。在此之前,死刑是自香港皇家殖民地成立以來的一貫判決,謀殺、綁架撕票和盜版等罪行均可以判處死刑。
最後一次死刑是在1966年:雖然1993年才正式從法律上廢除死刑,但是實際上再更早的時候,香港早就已經停止死刑的判決了。
香港的最後一次處決死刑犯是在1966年11月16日進行的,當時26歲的黃啟基在斯坦利監獄被吊死。從1937年斯坦利監獄開業至1966年,122人在香港被絞死。在此之後,死刑被暫停。其中一個原因是,英國在那個時候廢除了死刑,所以雖然香港沒有正式廢除,但是實際上暫停了死刑的執行。
當時,香港總督根據皇家的赦免權,將被判死刑的人的刑罰統統減為終身監禁。1993年4月,香港正式廢除死刑。從那時起,終身監禁一直是香港最嚴厲的懲罰。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法律制度獨立原則,儘管在中國大陸仍然執行死刑,但香港在迴歸祖國後仍繼續廢除死刑。
關於死刑的衝突:關於死刑的第一次衝突,發生在香港總督和英國女王之間。當時香港總督默裡麥理浩爵士拒絕了一名死刑犯的上訴,這名死刑犯蔡先生要求將他的死刑改判為終身監禁。然而,一共71名香港居民,包括主要律師,致函英國外交大臣,代表死刑犯蔡先生請求緩刑。最後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根據英國外交大臣的建議給予蔡先生緩刑。
王室的決定讓總督和高階官員尷尬,而且沒面子。一時引起了很大的震動。當時的香港媒體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判處死刑是完全正常的,考慮到香港目前的情況,這是最合適的。華人社群領導人則指責英國政府“干涉”香港事務,這是不尊重中國的習俗。
但最終維持了女王的判決。
沒有死刑,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1993年4月21日,香港立法局修訂法例,終身監禁作為最高的刑罰,正式廢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主權自英國移交中國, 晨根據一國兩制原則,保留英國大部份法律,沒有恢復死刑。
英美法系刑法中監禁刑的一種。即把犯罪人監禁終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罰。適用於較嚴重犯罪。理論上罪犯需在監獄被關押終身,但實踐中通常被假釋、減刑或赦免。終身監禁是僅次於死刑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