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機制炭標準草案,現將該標準草案的大致結構性標題刊於此,供從事機制炭生產經營企業加以討論,透過之後將交由國家相關部門強制執行了,這個標準適合於用所有原料生產的機制炭,很希望你們多多關心和參與,這並不是我們一家公司的事情,更是我們整個行業的事情。機制炭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機制炭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誌和包裝。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制炭制炭棒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檢測規則、標誌和包裝。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制炭的炭化窯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本標準適用於以所有原料以熱解方法獲得的機制炭。2 規範性引用檔案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3.1 機制炭以各種含有炭元素的原料經制棒機成型後高溫炭化獲得的固體產物。制3.2 方形炭包括三角形、四邊形、五邊形、六邊形狀的空心機制炭。3.3 筒炭筒狀的機制炭。3.4片炭片狀的實心機制炭。3.4 碎炭破碎的形狀不規則的機制炭。3.5 顆粒炭顆粒狀的機制炭。3.6 粉末炭粉末狀的機制炭4 分類和標記4.1 分類4.1.1 按質量等級按質量等級分為一級品、二級品、合格品和次品四個等級。4.1.2 按形狀按機制炭成品形狀不同,分為方形炭、筒炭、片炭、顆粒炭、碎炭、粉末炭。4.1.3 按尺寸按不同尺寸要求分為不同規格型號。非特殊情況優質品均指長度為五公分或者五公分以上的炭產品。4.2 標記機制炭按形狀及尺寸不同進行標記。具體方法如表1所示。表1 機制炭的分類與標記形狀 尺寸 表示方法方炭 a×b×d(a表示長度,b表示寬度d表示空洞) KT a×b×d筒炭(以TT表示) d×h(d表示外徑,h表示高度,單位為mm) TT d×h片炭(以PT表示) a×b(a表示長度,b表示寬度,單位為mm) PT a×b碎炭(以ST表示) 無尺寸標記 ST顆粒炭(以LT表示) d(d表示直徑,單位為mm) LT d粉末炭(以FT表示) d(d表示直徑,單位為u m) FT d5 要求5.1 感觀應潔淨,無汙染,無異味,無非機制炭類雜質,筒炭和片炭斷面應具金屬光澤。5.2 淨含量偏差淨含量偏差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5.3 規格尺寸規格尺寸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也可根據合同約定執行。5.4 理化指標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也可根據客戶要求,按合同規定執行。表2 機制炭的理化指標專案 指標優質品 一級品 合格品 次品水分,% ≤8.5 ≤8.5 ≤12.0 ≤12.0灰分,% ≤3.0 ≤3.0 ≤4.5 ≤4.5揮發分,% ≤10.0 ≤10.0 ≤20.0 ≤20.0固定碳,% ≥85.5 ≥85.5 ≥75.0 ≥75.0PH值 ≥7.5 ≥7.5 ≥7.0 ≥7.0未炭化物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6 試驗方法6.1 感觀將機制炭樣品置於白紙上,在光線充足的環境下用目視鼻嗅的方法觀測判定。方炭、筒炭、片炭應將樣品折斷後觀測斷面是否有金屬光澤。6.2 淨含量按國家技術監督局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規定執行。6.3 尺寸方炭、炭筒、片炭同鋼尺或遊標卡尺測量;顆粒炭用遊標卡尺或標準篩測量;粉末炭用標準篩測量。6.4 水分測定想按GB/T 17664-1999中水分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5 灰份測定想按GB/T 17664-1999中灰分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6 揮發分測定按GB/T 17664-1999中揮發分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7 固定碳測定按GB/T 17664-1999中固定碳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8 PH值的測定取機制炭樣品適量,放入研缽中研成細末,然後按GB/T 12496.7-1999規定的方法執行。6.9 未炭化物測定想按GB/T 12496.13-1999規定的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7 檢驗規則7.1 檢驗規則與抽樣方法7.1.1 組批規則在原料及生產條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組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按批號抽樣。7.1.2 抽樣方法產品包裝時,每批按包裝件數抽取樣本,100個包裝單元隨機抽取3個,以後每增加100(包括不足100)則加抽1個包裝單元。產品散裝時,按每個批次的3%隨機抽取樣本。每批取樣量不少於200g。所取樣品按縮分法混凝土合均勻後分為四份,立即分別裝入四個清潔乾燥的磨口瓶中,隨即帖上標籤。標籤內容應包括:樣品名稱及編號、生產單位、型號、批號、等級、取樣日期、取樣者姓名。所取樣品一份作外觀及尺寸檢驗用,一份作水分檢驗用,一份作其它理化分析用,餘下一份留樣備用。7.2 檢驗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7.2.1 出廠檢驗每批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檢部門執行,也可委託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專案至少應包括外觀、水分、尺寸、淨含量偏差、ph等能快速準確反映質量要求的主要技術指標,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入庫或出廠。7.2.2 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專案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專案。a)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b) 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e)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一次的週期性檢驗。7.3 判定規則檢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加倍抽樣進行復檢,仍不合格時,則判定本批產品為不合格品。8 標誌、標籤和包裝8.1 標誌、標籤產品標誌或標籤應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及商標、型號規格、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生產企業名稱、產地、廠址等。8.2 包裝產品包裝應牢固、整潔、防潮,裝箱產品應排列整齊。同一批產品包裝材料、規格型號、淨重等應一致。非特殊說明以十公斤包裝為主,合同另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
中國機制炭標準草案,現將該標準草案的大致結構性標題刊於此,供從事機制炭生產經營企業加以討論,透過之後將交由國家相關部門強制執行了,這個標準適合於用所有原料生產的機制炭,很希望你們多多關心和參與,這並不是我們一家公司的事情,更是我們整個行業的事情。機制炭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機制炭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實驗方法、檢測規則、標誌和包裝。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制炭制炭棒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和標記、要求、檢測規則、標誌和包裝。本標準還規定了機制炭的炭化窯的術語和定義、分類。本標準適用於以所有原料以熱解方法獲得的機制炭。2 規範性引用檔案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改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3 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3.1 機制炭以各種含有炭元素的原料經制棒機成型後高溫炭化獲得的固體產物。制3.2 方形炭包括三角形、四邊形、五邊形、六邊形狀的空心機制炭。3.3 筒炭筒狀的機制炭。3.4片炭片狀的實心機制炭。3.4 碎炭破碎的形狀不規則的機制炭。3.5 顆粒炭顆粒狀的機制炭。3.6 粉末炭粉末狀的機制炭4 分類和標記4.1 分類4.1.1 按質量等級按質量等級分為一級品、二級品、合格品和次品四個等級。4.1.2 按形狀按機制炭成品形狀不同,分為方形炭、筒炭、片炭、顆粒炭、碎炭、粉末炭。4.1.3 按尺寸按不同尺寸要求分為不同規格型號。非特殊情況優質品均指長度為五公分或者五公分以上的炭產品。4.2 標記機制炭按形狀及尺寸不同進行標記。具體方法如表1所示。表1 機制炭的分類與標記形狀 尺寸 表示方法方炭 a×b×d(a表示長度,b表示寬度d表示空洞) KT a×b×d筒炭(以TT表示) d×h(d表示外徑,h表示高度,單位為mm) TT d×h片炭(以PT表示) a×b(a表示長度,b表示寬度,單位為mm) PT a×b碎炭(以ST表示) 無尺寸標記 ST顆粒炭(以LT表示) d(d表示直徑,單位為mm) LT d粉末炭(以FT表示) d(d表示直徑,單位為u m) FT d5 要求5.1 感觀應潔淨,無汙染,無異味,無非機制炭類雜質,筒炭和片炭斷面應具金屬光澤。5.2 淨含量偏差淨含量偏差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5.3 規格尺寸規格尺寸應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要求。也可根據合同約定執行。5.4 理化指標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要求。也可根據客戶要求,按合同規定執行。表2 機制炭的理化指標專案 指標優質品 一級品 合格品 次品水分,% ≤8.5 ≤8.5 ≤12.0 ≤12.0灰分,% ≤3.0 ≤3.0 ≤4.5 ≤4.5揮發分,% ≤10.0 ≤10.0 ≤20.0 ≤20.0固定碳,% ≥85.5 ≥85.5 ≥75.0 ≥75.0PH值 ≥7.5 ≥7.5 ≥7.0 ≥7.0未炭化物 合格 合格 合格 合格6 試驗方法6.1 感觀將機制炭樣品置於白紙上,在光線充足的環境下用目視鼻嗅的方法觀測判定。方炭、筒炭、片炭應將樣品折斷後觀測斷面是否有金屬光澤。6.2 淨含量按國家技術監督局43號令《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的規定執行。6.3 尺寸方炭、炭筒、片炭同鋼尺或遊標卡尺測量;顆粒炭用遊標卡尺或標準篩測量;粉末炭用標準篩測量。6.4 水分測定想按GB/T 17664-1999中水分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5 灰份測定想按GB/T 17664-1999中灰分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6 揮發分測定按GB/T 17664-1999中揮發分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7 固定碳測定按GB/T 17664-1999中固定碳測定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6.8 PH值的測定取機制炭樣品適量,放入研缽中研成細末,然後按GB/T 12496.7-1999規定的方法執行。6.9 未炭化物測定想按GB/T 12496.13-1999規定的方法執行,希望你們能夠提出改進方案。7 檢驗規則7.1 檢驗規則與抽樣方法7.1.1 組批規則在原料及生產條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組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按批號抽樣。7.1.2 抽樣方法產品包裝時,每批按包裝件數抽取樣本,100個包裝單元隨機抽取3個,以後每增加100(包括不足100)則加抽1個包裝單元。產品散裝時,按每個批次的3%隨機抽取樣本。每批取樣量不少於200g。所取樣品按縮分法混凝土合均勻後分為四份,立即分別裝入四個清潔乾燥的磨口瓶中,隨即帖上標籤。標籤內容應包括:樣品名稱及編號、生產單位、型號、批號、等級、取樣日期、取樣者姓名。所取樣品一份作外觀及尺寸檢驗用,一份作水分檢驗用,一份作其它理化分析用,餘下一份留樣備用。7.2 檢驗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7.2.1 出廠檢驗每批產品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由生產單位質檢部門執行,也可委託第三方檢驗機構。檢驗專案至少應包括外觀、水分、尺寸、淨含量偏差、ph等能快速準確反映質量要求的主要技術指標,檢驗合格簽發檢驗合格證,產品憑檢驗合格證入庫或出廠。7.2.2 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檢驗專案為本標準規定的全部專案。a) 長期停產,恢復生產時;b) 原料變化或改變主要生產工藝,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c)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d) 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大差異時;e) 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一次的週期性檢驗。7.3 判定規則檢驗結果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應重新加倍抽樣進行復檢,仍不合格時,則判定本批產品為不合格品。8 標誌、標籤和包裝8.1 標誌、標籤產品標誌或標籤應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及商標、型號規格、淨含量、執行標準、生產日期、質量等級、生產企業名稱、產地、廠址等。8.2 包裝產品包裝應牢固、整潔、防潮,裝箱產品應排列整齊。同一批產品包裝材料、規格型號、淨重等應一致。非特殊說明以十公斤包裝為主,合同另有規定的,按合同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