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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40048526397

    臨時牌照必須貼上在風窗玻璃上。

    對於尚未登記的載客汽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同時貼上2張臨時行駛車號牌:1張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1張應當貼上在車內後風窗玻璃左下角。

    其它型別汽車應當將臨時行駛車號牌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

    需要注意的是,臨時行駛車號牌必須貼上在風窗玻璃上,否則公安機關將按照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進行處罰。

    相關知識:臨時號牌的使用規定是怎樣?

    一、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二、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

    (一)屬於《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三)屬於《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四)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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