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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上的蓮花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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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貰酒共醉
公共設施權益是按照你的住房面積所佔比例均攤的。一層也不例外,權利與義務與樓上一樣。也就是說,一層業主不能只主張權利,不承擔義務。
此外,樓上業主只所以必須使用電梯,完全是因為一層的存在,平房肯定用不著電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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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哈哈一笑35
電梯的購置、按裝成本,開發商已經攤入到樓房的單位面積建設成本之中,業主購房時己經按照購房面積支付了對價,所以,電梯的所有權應當按照本單元業主的建築物專有部分面積按份共有。利用電梯廣告的收益也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則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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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好人一生平安喜樂
補裝電梯也用物權法嗎?如果也是,那就不用補裝電梯了,房子結構不同,本來就是違章建築,這物權法能套用上嗎?兩套標準是和美國學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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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弘洪30742526
電梯一樓與其他共用部分是全物業公用地方,比如樓梯,門前走廊,花園地方,電梯面積,頂層空間,走火通道。所以不要以為電梯一樓無使用過就不交。這樣條文確實欠妥,電梯面積一樓須交,但人家無使用電,就不該由一樓負。電梯應獨立電錶核算,電費應要每人用量計才是,誰用誰交,出入卡計算,合情合理。至於樓梯所產生的電費應保持不變。
《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想問電梯是一樓的共有部分嗎?比如別人家是一樓的共有部分嗎?不是因為別人家有專屬,電梯是一樓共有部分嗎?電梯也有所屬是二樓以上的專屬,為什麼電梯就是一樓的共有部分了?院子樓道等都是共有部分,電梯是二樓以上的專屬,怎磨就成了一樓的共有部分了,求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