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大西南風情

    合不合理得看他們雙方的約定。事前農民工肯定與律師簽有協議,如果是按照協議的約定收取的就是合理,反之則不合理。

    很明顯,題主出這個題目就是在誘導讀者認為:“律師搶農民工的錢!”從而竊取流量。這種行為才是最不可取的!

  • 2 # 小段同學的vlog

    這個顯然是不合理的,請律師幫忙打官司,可以支付其一部分的費用,這是勞動法所允許的,但是在工傷獲得180萬的賠償時,律師竟然拿走90萬,也就是拿走了賠償款的50%,這肯定是不合乎情理的,無論是出於人道主義還是確實律師盡心盡力,都不應該拿走這麼多,我覺得拿走20萬元是比較合理的。

  • 3 # 俊泰所楊律師

    只要是按照委託代理合同的約定,就是合理的,現代社會強調契約精神,雙方自願簽訂合同就應該遵守合同約定,這個合同應該籤的是風險代理,也就是說能不能獲得賠償是有風險的,律師用自己的專業知識,辛苦的勞動最後讓當事人獲得了賠償,如果沒有律師的努力,也許存在沒有賠償或者賠償較低的風險。律師成功完成代理任務,按照合同約定拿走應該的部分,沒有問題。

  • 4 # 龍海辰神鬼妖狐小聊齋

    農民工工傷造成癱瘓,獲賠180萬。這個前半句是比較合理的。值得惋惜的是,一個健康的人又要在輪椅上或者病床上度過餘生,值得欣慰的是,他的家庭成員至少有了這筆錢可以生活下去。

    在中國法律的推進過程當中,勞動法現在越來越趨向於保護廣大勞動者。在以前,農民工經常會出現的。要不到工資。勞動環境沒有保護。工傷得不到賠償等各種問題已經逐漸在解決。

    中國法律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是非常健全的,《勞動法》中對於工傷方面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出現的工傷,用工單位都有責任去進行賠嘗。首先是進行工傷認定,可以由用人單位進行申請,或者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去申請。

    工傷認定的管轄單位是當地的社保行政部門,其屬地的市級或者省級的社保行政部門都可以。

    根據要求提供材料,進行舉證。這裡的明細就不做列舉,然後社保行政部門給予認定,加蓋專用章。

    接下來是送達和抄送,複議或訴訟。

    根據傷殘等級的鑑定。根據對後續的勞動造成的影響進行賠付。內容包括醫療費,康復費,伙食不煮飯,交通食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在這個問題當中,因為工傷造成癱瘓。他們接下來整個農民工將喪失勞動能力,按照現在的整個工作收入來看,農民工每年的收入大概應該平均在7到8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還能工作20年,也可以收入到100多萬。所以我相信這個賠償也是有規可循有法可依的。

    但是後面問題出來了,律師拿走百分之五十,90萬。我不知道這個律師是怎麼樣你們才聯絡上的,首先我們從人品的角度講,這個律師的人品應該就是有問題的。當然,我們不能用道德來衡量每一個人,因為某些人就是天生沒有良知,天生就是道德缺失的人,所以道德只是對那些有良知的人才有作用,對於那些無下限無底線無良心的人是沒有任何可約束的。

    建議這種問題。首先要看一看再與律師之間有沒有簽訂關於本案費用的一個協議,到底有沒有說明要有50%的,這樣的一個即使之前有這樣的一個合同,但是50%的律師費絕對前所未有,這簡直就是搶劫。

    按照正常情況下工傷訴訟,一般情況下律師費用一般是3000到5000。當然其中有些費用是要額外支付的,根據整個案件難度的不同,會收取最高大概不超過20%的費用,那麼這樣看,即使你這個案件複雜到極點,整個過程中律師也不會收取90萬的費用。

    建議首先去找到該律所的負責人,把問題進行澄清。看看是否是否存在律師底下吃回扣的問題,如果有,可以透過某種渠道進行申訴。

    另外可以把這個問題透過電話等方式向律師協會進行反映。所有的律師都是屬於律師協會的管理範圍的,雖然律協不是國家機關,但是律協對律師有非常大的約束能力。不能把用生命和健康換來的錢,被無良的人坑了。

  • 5 # 使用者炮神

    不合理,因為律師費是國家有文明規定必須拿多少,官司打贏打不贏都必須出據正規發票。中國的官司一般是庭審長做出判斷而非律師,律師就是根據相關法律條款作出解釋,對庭審長對案件提出議論。其他並起不了多大作用。而在外國律師的作用非常大。象在美國的周立波吸毒案,花高價聘請有名律師,本來面臨六年徒刑只交罰款I50美元。一般對工薪農民工國家有一種免費律師,他們也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律師資格。只交納十元錢的手續費。免費全程陪你打官司。

  • 6 # 哥姿

    應該先談好的,那樣就合理,說實在的這個錢在小城市很難討,我朋友父親砸死了找很多關係,才賠三十幾萬,過河拆橋就沒意思,該給就給

  • 7 # 莫忘初心242650426

    替人辦事,拿人好處,事先有約,當今社會條件下,在一些人眼裡已經司空見慣,習以為常了。

    合理不合理,甚至合法不合法,有些人也敢去冒風險,不擇手段的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替農民工工傷癱瘓者打官司,農民工不懂的法律條條框框,律師即使不了如指掌,可是賠償方可以拿出180萬,還是90萬,可以做到勝券在握,勿庸置疑!

    沒有高額的利益回報,用得著萬分辛苦的情況下,千軍萬馬過獨木橋那樣,去拿司法考試合格的成績嗎?

    一旦成為了律師,不少律師事務從業者,並非急用先學的成為了法律知識淵博的內行,而且更多的是臨時抱佛腳,熱蒸現賣的打發當事者,已經很不錯了!

    注意力千方百計,絞盡腦汁的甪在了利益回報的多寡上,還能靜下心來去鑽研法律業務嗎?那個遵規守法者,可以越雷池半步?

    如果不是事先打下埋伏,設下圈套讓當事人去鑽,怎麼可能與受傷者亭分到那180萬元的一半呢?

    良心何在,公道何在?還是賦於法律光環下的人民律師嗎?人民幣律師而已!

  • 8 # 吐魯番的葡萄熟了ing

    收取的90萬看除了律師費以外還有什麼錢,如果其中包括取證所需的差旅費等必須費用,也是可以的,律師費最高30%,不能超過。

  • 9 # 趙董了

    沒有合理不合理這個說法!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律師,農民工可能就拿不到錢,或者拿到的很少!

    再舉個例子,別人欠錢180萬,怎麼要都不給,任何辦法用盡了,突然,有人說我幫你要回來,但是要分我一半,那麼你願意嗎?你會覺得合理嗎?

  • 10 # 龍村3328

    你信不信得罪他,換個律師,你要付全責,你要到賠錢,律師他沒給你九塊九就不錯了,或者看上你傢什麼人,你還,,,律師是什麼?是合法的流氓。你以為真為你作主,那他是看在錢的面子上,為錢作主的,你是他們的藉口或者是託,你的90萬是酬勞,他的90萬是應得的,明白了嗎。

  • 11 # 人人平等118

    合理,因為法律掌握在律師手中,沒有律師你農民工工傷癱瘓只能拿到10萬元,就不借了,如果法院都能公平公正,哪麼律師就失業了,

  • 12 # 龍叔青春不打烊

    合理啊,不但合理還合法。不然,律師怎麼會拿到傷殘農民工一半的賠償款呢?

    要是這個一半的賠償款被小偷或者強盜拿走那才是不合理

  • 13 # 飛翔於天空的柳絮

    現在的律師收費太高太黑,忘記了自己是一個法律工作者,眼睛裡只有錢,國家應對律師的收費進行規範,律師收費不能獅子大開口,不能再在當事人的傷口上又灑鹽。

  • 14 # 紫羅蘭67628

    不合理,律師收費有標準,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180萬的5%是9萬,而不是90萬!

  • 15 # 文筆苑

    這種事情要視情況而論,正常情況下,不用請律師。現在農民工都有合同,用人單位給當地勞動交了工傷保險,傷者經過鑑定後,由勞動局結算賠償金,並支付百分之七、八十,用人單位支付百分之二、三十,就了事了,不用立案,請什麼律師。

    從提問者的問題來看,癱瘓了才賠180萬,顯然不是正常賠償運作。如果是啥合同也沒有,傷者要不上賠償金,律師出面為傷者要錢,這個收費就沒了標準了。換句話說,這個律師不出面為傷者要錢,也許他一分也拿不到。必竟提問者的問題描述太簡單,我們也只有推理而言了。

    律師拿走一半,不是多了,是太多了。

    同情我們的農民工弟兄,對貪財的律師也無理由或無證據遣責,只能說他的職業操守有損律師身譽和形象。

    一個癱瘓了的人,180萬的賠償款,顯然不是公平的理賠。這就是弱勢群體的無奈。

  • 16 # 歐陽照耀

    工傷賠付標準,國家法律是有明確規定。既然是工傷,請沒請律師對方都得賠付。請律師只是請了一個懂法律並且知道如何走法律程式的辦事人。個人認為,律師拿走賠付款的一半極不合理。況且,受害者已面臨癱瘓。

  • 17 # 世界和平旁觀者子

    別他媽的說律師,現在律師有幾個不是為了錢心黑的就像整個人從農村廁所裡爬出來似的,我打官司律師拿著我的錢確向著對方!還有法官合夥的……

  • 18 # 傾聽者知過

    建議官司輸掉的一方除了付訴訟費外,還應當補償贏的一方律師費至少百分之五十。

    不然,贏的一方其實損實也不小。

  • 19 # 天津陳強

    如果法律健全,拿走一半的賠償就不合理,如果法律有瑕疵有漏洞,拿走一半的賠償款作為律師費用,就屬於正常行為報酬。

  • 20 # 秦嶺之南原生態

    那個180萬是賠償款,不是律師的勞務費!律師應該拿勞務費,而不是分受傷工人賠償款!至於勞務費多少,應該有個收費標準,按標準收費即可!至於分了90萬,這個屬於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來訛詐錢財,律師應該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給當事人盡力取得合理的賠償,這是職業操守,而不是利用量法的彈性,為自己謀取更大的利益,這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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