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手機銷售員,本來賣給顧客一臺5G手機,拿錯成4G,顧客後來螢幕破損維修時發現問題來找我們,我們跟顧客協商賠一臺新的手機或者退款,顧客堅持告我們欺詐一賠三,本來一個失誤要承擔這麼多損失嗎?
-
1 # 馬俊哲律師
-
2 # 陳繼斌律師
首先,明白什麼是欺詐,所謂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
因此,從理論上說,當你並非存在主觀故意,是不構成欺詐的。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並非是根據行為人的辯解進行認定,而是應當綜合行為人是否主觀明知,客觀行為、專業素養、履約情況和售後條件等綜合進行認定。
因此,本案對於銷售員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可以從以上幾個角度予以闡述。
如果,顧客堅持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作為銷售人員,也不用害怕,只需要實事求是,據理力爭就行。
祝好!
-
3 # 江蘇程律師
所謂的欺詐,從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而根據你的描述,你的行為應當不符合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假一賠三,其適用條件是商家明知是假冒偽劣產品,而進行銷售。因此在你所遇到的這個事情中,如果你的確是錯拿了4g,那就有必要退換貨或退還差價。對於螢幕損害的問題,我認為該損失與是否拿錯手機,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螢幕損壞的損失,應當由該顧客承擔。
-
4 # 中藥袋生產工作者
欺詐的很難定性的,但是如果你堅持一般能索賠成功,欺詐兩個要素一個是主觀性、一個是引人誤解的宣傳,和工作失誤很難區分,工商局都不敢輕易定,但如果投訴,超市一般退退讓,給予一倍賠償,如果是食品會給你10倍賠償!
-
5 # 君帆法律服務
民事欺詐行為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中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3項將欺詐規定為民事行為無效的事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對民法中的欺詐行為做了以下界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如果只是一時疏忽,拿錯了產品,並非主觀故意,不構成欺詐。
-
6 # 黑蛋小法師
第十七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有下列欺詐消費者的行為:(一)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三)生產或者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四)生產或者銷售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五)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六)生產或者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經營者有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行為之一但能夠證明自己並非欺騙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不屬於欺詐行為。
通過對比,你們最多屬於以次充好,但是你們同意更換或退貨,且不是主觀故意這已經不構成欺詐,主要還是要證明自己是否屬於故意,不是故意的不要賠三,故意的話,除了退貨和更換還是要賠的。
-
7 # 穿越千年的姜丄
賣錯型號產品不一定構成欺詐。
欺詐是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
是否構成欺詐,需要看當事人賣產品時是否知道產品型號錯了,是否向消費者故意隱瞞產品型號錯誤的真實資訊。
如果賣產品時不存在以上意圖及行為,則不構稱欺詐,只能算是工作失誤,需幫助消費者挽回損失,尋求諒解。
-
8 # 嗨嗨希
賣錯了商品,可以換呢!就不存在欺詐。這話又說回來,如果這商品的價值高於你想買的商品,你會要求再換回來嗎?誠信從來都不是單方面的。
-
9 # 安博律師
首先,欺詐需要具備欺詐的故意,如果沒有欺詐的故意,就不能認定為欺詐。
第二,在您陳述的這個情形當中,對方聲稱要告你們。如果真如你說的,你沒有欺詐的故意,是很難獲得支援的。是否存在欺詐的故意,最後還得以法庭的認定為準。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欺詐需要行為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故意,客觀上實施欺詐的行為。拿錯4G手機當5G手機賣屬於,屬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