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專案都可以。符合三種情形時,評標委員會可以由2個採購人代表和5個評審專家組成。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採購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採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複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答: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相關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專案自採購檔案發出之日起多少日為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答:競爭性談判專案為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詢價專案為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專案為從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磋商檔案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檔案製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專案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檔案售價依據。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法律依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投標保證金可以帶到開標現場用現金提交嗎?
答:不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政府採購車輛採購,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嗎?
答:不可以。車輛類專案採購不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三條規定的五種釆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專案,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專案;(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專案,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專案;(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以外的工程建設專案。
不是所有專案都可以。符合三種情形時,評標委員會可以由2個採購人代表和5個評審專家組成。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採購專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採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複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答: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收到對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後,應當在公示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後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採取其他採購方式;論證後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併報相關財政部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詢價、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專案自採購檔案發出之日起多少日為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
答:競爭性談判專案為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詢價專案為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競爭性磋商專案為從磋商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10日。磋商檔案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檔案製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專案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檔案售價依據。磋商檔案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法律依據:《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五條、《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投標保證金可以帶到開標現場用現金提交嗎?
答:不可以。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招標檔案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專案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
政府採購車輛採購,預算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限額,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採購嗎?
答:不可以。車輛類專案採購不符合《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 第三條規定的五種釆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法律依據為《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專案,可以採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一)政府購買服務專案;(二)技術複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三)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專案,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專案;(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專案以外的工程建設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