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單是證實承運人已接收產品和產品已裝船的產品收條,關於將產品交給承運人運輸的託運人,提單具有產品收條的作用。
不只關於已裝船產品,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並且依據託運人的要求,即便產品尚未裝船,只要產品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標明承運人已將產品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收。提單作為產品收條,不只證明收到產品的品種、數量、標記、外表情況,並且還證明收到產品的時間,即產品裝船的時間。原本,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產品和產品的情況即可,並非一定要求已將產品裝船。
但是,將產品裝船意味賣方將產品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實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單來證實產品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產品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關於正當獲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提單的正當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交換來提取產品,而承運人只需出於好心,憑提單發貨,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並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贊同而讓轉讓給其他人,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正當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錄產品的正當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益和義務也跟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便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蒙受損壞或滅掉,也因產品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補償要求。
3、提單是海上產品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檔案,提單上印就的條目規定了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並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產品運輸的根據,因此常被人們以為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
然而依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有經濟合同應具有的根本條件:它不是兩邊意思表現一致的產物,約束承託兩邊的提單條目是承運人單獨擬定的;它實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承受託運人託運產品和將產品裝船的有關產品運輸的各項任務。
所以,與其說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假如在提單簽發之前,承託兩邊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管提單條目有何規定,兩邊都應按原先簽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沒有任何商定,託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因為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託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究竟不同於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單持有人能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目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海運提單特別提示
一套提單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見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因此買方應向賣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單。
發貨人發貨後,可透過銀行(跟單L/C或託收結匯)將提單交給收貨人,或者直接透過郵遞,或者透過人轉交收貨人。
收貨人應注意提單上的通知方。提單所列貨物到港後,船方會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貨人持提單去港口提貨。 交貨人收錢的時間根據你們商定的結匯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提單以及其他議付單據交付銀行後,銀行稽核無誤就可以將貨款議付給發貨人。如果是遠期信用證或其他結匯方式就要具體分析了。
海運整箱、拼箱、FBA——【搜航網】
1、提單是證實承運人已接收產品和產品已裝船的產品收條,關於將產品交給承運人運輸的託運人,提單具有產品收條的作用。
不只關於已裝船產品,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並且依據託運人的要求,即便產品尚未裝船,只要產品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
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標明承運人已將產品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收。提單作為產品收條,不只證明收到產品的品種、數量、標記、外表情況,並且還證明收到產品的時間,即產品裝船的時間。原本,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產品和產品的情況即可,並非一定要求已將產品裝船。
但是,將產品裝船意味賣方將產品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實行合同的必要前提,因而,用提單來證實產品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產品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 關於正當獲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作用。
提單的正當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交換來提取產品,而承運人只需出於好心,憑提單發貨,即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並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贊同而讓轉讓給其他人,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
提單的正當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錄產品的正當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益和義務也跟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
即便產品在運輸過程中蒙受損壞或滅掉,也因產品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補償要求。
3、提單是海上產品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檔案,提單上印就的條目規定了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權益、義務,並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產品運輸的根據,因此常被人們以為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
然而依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有經濟合同應具有的根本條件:它不是兩邊意思表現一致的產物,約束承託兩邊的提單條目是承運人單獨擬定的;它實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承受託運人託運產品和將產品裝船的有關產品運輸的各項任務。
所以,與其說提單自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假如在提單簽發之前,承託兩邊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管提單條目有何規定,兩邊都應按原先簽署的合同商定行事;但假如事前沒有任何商定,託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因為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託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究竟不同於普通合同,所以不管提單持有人能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目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海運提單特別提示
一套提單可能有1份以上的正本,常見有1-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為提貨憑證。因此買方應向賣方索要全套正本提單。
發貨人發貨後,可透過銀行(跟單L/C或託收結匯)將提單交給收貨人,或者直接透過郵遞,或者透過人轉交收貨人。
收貨人應注意提單上的通知方。提單所列貨物到港後,船方會通知通知方,再由通知方通知收貨人持提單去港口提貨。 交貨人收錢的時間根據你們商定的結匯方式而定。如果是不可撤銷即期信用證,提單以及其他議付單據交付銀行後,銀行稽核無誤就可以將貨款議付給發貨人。如果是遠期信用證或其他結匯方式就要具體分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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