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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講法講理

      對於普通勞動者,經濟補償沒有年限限制,對於月工資超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勞動者,才有最高十二年的限制。

  • 2 # 三稜鏡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經濟補償的標準作了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對於經濟補償問題,還不能單單看第47條的規定,還要結合《勞動合同法》第97條來看。9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2008年1月1日)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故此,對於勞動者的經濟補償年限。一是高收入勞動者,即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合同簽訂時間是在2008年1月1日後,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假如,合同是在2008年1月1日前簽訂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也就是說2008年之前的工作時間有的也會給予經濟補償。二是對於普通收入勞動者,則其經濟補償不受12年的限制。如2000年簽訂勞動合同,2019年解除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的年限有2008年至2019年11年的期限。2000年至2008年這8年的期限,是否補償,那要看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實踐中,有的礦山轉制職工補償,政府就是這樣操作的。

  • 3 # 打聽生活

    你好,這個問題要分開看,這個約定其實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

    一、不管在工資上面,還是在社保上面,我們都能看到一句話,那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實際上,這在勞動關係關聯的事項中,算是一個間接的封頂數額吧。

    二、社保、公積金的最高繳納基數上限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

    三、的確勞動合同法上有提到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也就是工齡是十二年的字眼。但這個也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

    四、那麼針對公司沒有超過三倍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怎麼算呢?實際上是沒有規定,也就是這部分人員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際工齡來折算月份計算。

    所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最多隻能要十二年,這種說法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人員。

  • 4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最多隻要12年了。這個問題並不是這樣子的,雖然說勞動合同法規定就是經濟補償,在你的工資待遇超過了你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水平的時候,那麼最多是補償12年,但是我相信絕大部分人的收入待遇水平很難達到所在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水平,所以說它不可能是12年封頂,因為如果你沒有達到這樣的一個收入水平,那麼就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來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如果自己的工資待遇沒有超過你所在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三倍這樣的水平,那麼就應該按照你的實際工作年限來給予經濟補償,比方說你在這個工作單位工作了30年,那麼企業單位依法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就應該獲得30個元,你本人的全額工資待遇是沒有12個月的封頂一說的,除非你的工資待遇比較高,那麼才會有12個月封頂。

    絕大多數人就是在企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那麼一方面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待遇,另外一方面還可以同步享受到失業金的待遇,相對來說這兩方面的待遇相加所得可能會有個幾萬塊錢,那麼這幾萬塊錢就可以緩衝你的找工作期間不能夠及時讓自己實現再就業,這樣的一個生活費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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