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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偉偉說法

    申請再審被駁回,對方仍糾纏不清我該怎麼辦?

    嚴格意義上講,和解—調解—仲裁—訴訟是解決糾紛的通常途徑,訴訟途徑通常可以說是糾紛的最後解決辦法。

    為什麼說訴訟途徑是解決糾紛的最後辦法?首先,司法途徑耗時耗力,需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如果能夠透過和解、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的,一般人是不會選擇訴訟途徑解決的。所以,對於很多人來說,訴訟是迫不得已的選擇,是把訴訟當成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根救命稻草。

    如果說訴訟是解決糾紛的最後選擇或者辦法,那麼二審的判決可以說是最後選擇的結果。中國訴訟實行兩身終身制,如果一審二審都敗訴了,那麼這個案件也差不多定局了。即使法律賦予當事人再審申請的權利,但再審並非是嚴格意義上的訴訟程式,也不是一審二審的延續,它只是賦予可能出現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個糾正程式。所以,連二審改判的機率都很小,更何況是再審程式呢?再者,讓一審二審法院都同時判錯的話,那幾率更是微乎其微。

    但是,在某種意義上講,訴訟程式並非是糾紛解決的最後途徑。即使二審敗訴了,當事人申請再審也被駁回了,但這並不代表當事人完全喪失申訴複議的救濟機會。當事人可以透過向人大申請監督,因為人大代表有司法監督權,如果人大代表覺得確實判錯的話,人大代表是可以對判決提出異議的,但這並非是一種解決問題的常態化機制。同時,當事人也可以向紀檢檢察機關反映,紀檢監察機關如果認為是法官職責範圍的話,會將相關舉報線索移送法院處理,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話,會主動啟動再審;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法官枉法裁判或者收受錢財的,紀檢監察機關會進行監督執紀問責或監督調查處置。

    所以,當事人申請再審被駁回後,證明當事人利用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大門基本關閉。至於其糾纏不清的問題,如果在合法範圍內行使,那是憲法法律賦予公民賦予其基本權利,誰都干涉不了;如果透過非法途徑鬧事、上訪或者無故舉報的,另一方可以什麼都不用管,相關部門會幫其收拾。如果出現亂砸亂打等暴力行為的,那該報案的就報案。

  • 2 # 公義凡翁

    申請再審被駁回,對方仍糾纏不清。這個說法就是錯誤的,法律法規賦予了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無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只要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 3 # 明理析法小組

    對於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院是沒有辦法剝奪的,申請再審被駁回後還糾纏不清的,要麼是的確判決錯誤,要麼就是惡意纏訴,但是後一種的比例比較大,因為每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一樣,站在他的角度肯定認為是不對的。

    申請再審後還糾纏不清,不但阻止了執行程式的進行,而且也給當事人添堵。其實法律對這些是有制裁的,比如非法信訪,惡意訴訟的法律後果,當事人也要很好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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