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汙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
1、排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2、因排汙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3、排汙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專案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後,排汙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4、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5、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後三十個工作日內;
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發生辦理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透過汙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汙單位提交變更排汙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汙單位應當完成排汙許可證變更。
1、變更排汙許可證申請(原件1份,紙質);
2、由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原件1份,紙質);
3、排汙許可證正本影印件(影印件1份,紙質);
4、與變更排汙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紙質);
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汙單位應當進行標註。
第一步、申請
提交方式:排汙許可實行線上申請和視窗接收
(1)線上申請:排汙單位公示完成後,在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直接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申請接收後網路直接顯示受理狀態。
(2)視窗接收:環保局視窗
第二步、受理
核發機關收到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步稽核。經稽核不符合排汙許可證申請要求的,即時退還申請並說明原因。需進一步補充材料或者變更申請的,在5日內退回並附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汙單位需要補充、改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審查
受理後,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市環保局可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開展現場核查,並寫出核查意見;核發人員透過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管理端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並出具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稽核。申請單位可以隨時在網路查詢審查狀態。
第四步、審批決定
主管領導透過對變更申請材料稽核,簽署變更許可或不予許可意見。核發環保部門作出變更決定的,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並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同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公告;屬於辦理條件第一項情形的,核發人員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10日內,向排汙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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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汙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汙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環保部門提出變更排汙許可證的申請:
1、排汙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資訊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
2、因排汙單位原因許可事項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3、排汙單位在原場址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專案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在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後,排汙行為發生變更之日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4、新制修訂的國家和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5、依法分解落實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後三十個工作日內;
6、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達標規劃實施前三十個工作日內;
7、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後三十個工作日內;
8、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發生辦理條件第三項規定情形,且透過汙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在排汙單位提交變更排汙許可申請前,出讓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汙單位應當完成排汙許可證變更。
變更材料1、變更排汙許可證申請(原件1份,紙質);
2、由排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原件1份,紙質);
3、排汙許可證正本影印件(影印件1份,紙質);
4、與變更排汙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紙質);
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產能等登記事項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排汙單位應當進行標註。
變更流程第一步、申請
提交方式:排汙許可實行線上申請和視窗接收
(1)線上申請:排汙單位公示完成後,在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直接提交排汙許可證申請,申請接收後網路直接顯示受理狀態。
(2)視窗接收:環保局視窗
第二步、受理
核發機關收到排汙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後,對材料的完整性、規範性進行初步稽核。經稽核不符合排汙許可證申請要求的,即時退還申請並說明原因。需進一步補充材料或者變更申請的,在5日內退回並附一次性告知單,告知排汙單位需要補充、改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步、審查
受理後,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疑問的,市環保局可派出相關技術人員開展現場核查,並寫出核查意見;核發人員透過國家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管理端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並出具處理意見,報主管領導稽核。申請單位可以隨時在網路查詢審查狀態。
第四步、審批決定
主管領導透過對變更申請材料稽核,簽署變更許可或不予許可意見。核發環保部門作出變更決定的,在排汙許可證副本中載明變更內容並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同時在全國排汙許可證管理資訊平臺上公告;屬於辦理條件第一項情形的,核發人員應自作出許可決定起10日內,向排汙單位發放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排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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