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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飛飛的小朋友

    如果有社團性質,要公安局和民政局的批准。如果只是玩玩而已,那也不用註冊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或者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社會發展需要,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業務上應當具有代表性。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會長(理事長)擔任,並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三)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會員在本行政區域的分佈應當具有廣泛性。

    (四)有規範的名稱。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五)有相應的組織機構。

    (六)有固定的住所。

    (七)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九)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禁止成立以某一姓氏或者以某一姓氏為主體組成的宗族性社會團體。

    鄉(鎮)和城市街道及其以下區域不得設立宗教性社會團體。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或者組織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由發起人或者籌備組織負責人簽署的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住所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五)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簡歷和住址等身份情況證明。

    (六)參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制發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字》擬定的章程草案。

    申請籌備成立宗教性社會團體除提交前款規定檔案外,還必須提交有可考證的、符合中國現存宗教歷史沿革的、不違背本團體章程的經典、教義和教規。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的有關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或者組織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准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會員分佈缺乏廣泛性和代表性的。

    (四)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曾經或者正在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在業務上不具有權威性和代表性的。

    (五)在申請籌備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經批准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透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工作以外的活動。逾期不召開成立大會並申請成立登記的,其籌備批准效力自行失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稽核工作。對社會團體籌備符合規定要求的,准予登記,發給民政部統一制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對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社會團體應當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申請刻制印章、開設銀行帳戶。

    社會團體應當將經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後刻制的印章和依法開設的銀行帳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啟用。

    社會團體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經批准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隸屬的社會團體的章程,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和開展活動。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沒有經過登記的社會團體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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