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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927209416513

    按現在的規定,改姓必須父母雙方都到場。而現在大多離異家庭都是媽媽帶孩子,孩子也基本都是父姓,所以,這也算是南權社會的一個特色吧,即使離婚了,男人什麼都不管,姓氏權也是他的。

    說個身邊的栗子:我朋友(女),孩子三四歲的時候離婚,從此孩子跟著她各種輾轉奔波,她前夫對孩子不聞不問,更不要說給什麼撫養費了,想都不要想。孩子11歲的時候,那個前夫不知犯了什麼事兒(可能是販DU,我猜測的),貌似判了死刑。朋友就想把孩子的姓改了,為此跑派出所跑了好幾回(我陪著去過一回),戶籍民警就一個回答:必須父母雙方都到場簽字才行。後來朋友不知想了什麼辦法,還是找哪裡開了什麼證明,折騰了半年後終於把孩子姓名改掉了。不過她打電話告訴我的時候,說了一個資訊:孩子滿14歲(還是16歲,我記不清了)以後,可以自己簽字改姓。

    再後來,我也離婚了,離婚協議上已經寫明瞭男方不支付撫養費。我帶著這個協議去給孩子改姓,果真改不了。再後來,找了各種關係,終於把孩子姓改了,跟那個完全不負責任的人渣沒什麼關係了。

    不單是姓氏的問題,我還遇到個事,孩子初中的時候,有一個出國交流的機會,去辦簽證的時候,也是要求父母雙方必須到場。前夫離婚後怕承擔撫養責任(雖然協議上已經寫了不用他支付撫養費,我也從未找過他要一分錢),早早把全部聯絡方式都換了,根本無法找到他。扯了半小時皮,最後一個女警給了個辦法:父親若實在無法到場,寫一個無法到場簽字的證明也可以。然後我找了個同事幫我寫了個證明,簽了個字,拿去充數,才算把孩子出國的事辦妥。當時警察也告知:孩子滿16歲以後出國,就不用父母雙方到場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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