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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管理,合理任用公務員,規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必須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原則;

    (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委任制公務員。

    選任制公務員以及法官、檢察官職務的任免、升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執行。

    聘任制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另行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五條 領導成員職務應當按照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職

    第六條 公務員任職,按照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七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和資格。

    第八條 公務員任職,應當符合交流和迴避等有關規定。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任職:

    (一)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二)透過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公務員隊伍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轉任、掛職鍛鍊的;

    (五)免職後需要新任職務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職的。

    第十條 公務員任職,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擬任職人選;

    (二)根據職位要求對擬任職人選進行考察或者瞭解;

    (四)按照規定履行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公務員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 公務員任職時,應當按照規定確定級別。

    第十三條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任職務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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