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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hvdyfeis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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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甦醒459
隔行如隔山,怎可不懂裝懂!
提問者的身份著實讓我吃驚不小!因為這樣的問題竟然出自於一個專家教授之口!
人文經濟不敢涉獵,但談起教學法還略知一二。古今中外沒有任何記載說世界上還有恐嚇教學法一說,可見此說法是本文作者杜撰而來!
因為恐嚇教學法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濫用”一說也就無從談起。
作者牽強附會把攔截毆打老師的常某遭遇和教學法聯絡起來,風馬牛不相及用在此專家教授身上恰如其分。
我只能毫不客氣地說此專家教授有其名無其實.圖有虛名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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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程老師74
哈哈!好一個神奇效驗:我知道你是教授,挑起醫鬧,挑校鬧,挑起矛盾的專家。毆師辱師對你來說是治安事件,可法庭定性為尋釁滋事罪。你懷疑法律,質疑法庭!再說對廣大奮鬥在鄉鎮的教師,你持這種態度是不公平的。我讚賞你聰明:無師無父的逆子,竟然靠天才做到教授!
常某案個人觀點:
1、常某20年後打張老師,是因為常某20年前被張老師欺辱,這裡說的是“欺辱”,要與所謂的“懲戒”分開來講,但是這個問題是20年前的事,時過境遷已無從考證,這裡在法律上講顯得很無力。
2、由於空口無憑,法庭不認可20年前張老師欺辱常某,但老師打學生這個事件還是引起廣大網友的關注和社會反響。
3、教師群體輿論風起雲湧,資訊量最大,反應最強烈,一邊倒要求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常某,極力宣揚公序良俗,尊師重教,並強調教師擁有懲戒權是日常教學不可分割的手段。
4、在這裡我只對教師的懲戒權問題,發表個人看法:
既然“懲戒權”在日常教學有不可分割的重要性,學校是否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和可操作性?校園不是法外之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校園裡,不管誰打了誰,都必須受到法律的應有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