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級動火
1禁火區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各種受壓裝置;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
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週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一級動火作業又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本單位專案部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又所在班組填寫,經本單位專案部施工負責人審查批准,方可動火。
一、一級動火
1禁火區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各種受壓裝置;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均屬一級動火。
2一級動火申請應在一週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一天,期滿應重新登記,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一級動火作業又所在單位主管防火工作的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上一級主管及所在地區消防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二、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動火作業均屬二級動火作業。
2二級動火申請人應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三天,期滿應重新辦證。
3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本單位專案部負責人填寫,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動火。
三、三級動火
1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等均屬三級動火。
2三級動火申請人應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長期限為七天,期滿後應重新辦證,否則視作無證動火。
3三級動火作業又所在班組填寫,經本單位專案部施工負責人審查批准,方可動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