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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嫻兒飛飛

    公司提出變化工作地點,本人不接受的情況下而離職,是可以要求公司給補償金的。如果只是一般的出差的地點變化,一般如果事先說好也是不存在補償的。以上請參考。

  • 2 # j公

    工作地點變化,上海高院專門對比問題作出解釋,首先市區的變化,市中心區域裡搬遷不存在工作地點的變更,如楊浦區到徐彙區,離職沒有補償金!可以提出增加交通補貼。接著市區搬郊區,如黃浦區到松江或嘉定等,只要單位提供班車,宿舍,增加郊區津貼等,個人拒絕,沒有補償金!最後企業不主動提供因搬遷給職工帶來的不便,本人又不願隨企業搬遷,可以得到補償金!

  • 3 # HR穎子

    可以!

    因為由公司因客觀因素造成員工離職,員工可以要求賠償金。但是勞動者必須不存在其他違反勞動法的行為,畢竟勞動法不僅在維護勞動者的權益,也會維護公司的權益,是一種平衡,而不是一種武器!

    個人建議,如果不是老員工就算了,如果在公司任職很久,可以和公司要相應的補償金。

    任職超過半年不滿1年按1個月工資賠償。任職滿1年以上按年限做N+1補償(N代表年限)

    法律雖然有法律的規定,很多時候處理事情也需要一定的人情。有的公司老闆可能不會讓你提出賠償,自己就會因為你在公司那麼多年的勞苦功高提出多開幾個月工資,而有的老闆就不一定了。所以在處理類似事情的時候也要看老闆及公司的情況吧!不是迫不得已,我相信誰也不願意走勞動仲裁!

  • 4 # 勞動法小寶

    如果你是自己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若是雙方勞動合同就工作區域和內容有約定,單位單方搬地點且經核對居住地造成生活諸多不便的,雙方協商不成,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主要判罰點在於地點變更是否導致職工上下班成本增加,公司可能會要求提供班車或者交通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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