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後法醫鑑定時間: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擴充套件資料
法醫鑑定申請流程:
(一)辦理程式
1、被鑑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鑑定委託書》;
2、被鑑定人持《法醫鑑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鑑定中心鑑定;
3、鑑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鑑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並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鑑定人製作規範化的鑑定書(包括鑑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鑑定書稽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稽核簽發後交法醫鑑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鑑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鑑定書;
5、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到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
事發後法醫鑑定時間: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應當對人身損傷程度和用作證據的痕跡、物證、致傷工具等進行檢驗、鑑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鑑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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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申請流程:
(一)辦理程式
1、被鑑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鑑定委託書》;
2、被鑑定人持《法醫鑑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鑑定中心鑑定;
3、鑑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鑑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並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鑑定人製作規範化的鑑定書(包括鑑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鑑定書稽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稽核簽發後交法醫鑑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鑑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鑑定書;
5、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到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