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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茗韻業主心聲

    這個問題看似奇葩但又正常,從兩個方面來說明!

    第一:業委會是公開公正選舉產生,且不違返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更換物業是業主大會授權,那麼所有利益和責任都是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第二:業委會非依法選舉產生,業委會獨段專行,執行非業立大會決議,那麼業主可以申請其決定無效,物業公司也可拒絕執行,並依法提出主張!

    有人會說,業委會怎麼可能不是有效選舉的,我告訴你現實中很多這樣的存在;也有部分選舉沒有問題但後來就“官本位”大小事情業委會自己做主,執行的也並不是業主大會決議,這些都是非法的!

  • 2 # 邏輯老薑

    先得確定物業解聘的程式是否合法,業委會是否撇清責任,才能知道出現事故,業委會是否需要擔責。

    物權法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正當的程式是,業委會按照當地的指導規則,召開業主大會,組織全體業主表決是否同意解聘原物業公司,以及如果解聘,是否同意授權業委會透過招標方式選聘新物業。

    如果表決結果達到雙過半的法定要求,業委會即可根據業主大會授權,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新的物業公司確定後,業委會即可向原物業書面發函並同時抄報社群和街道,告知業主大會決議,請其配合物業交接。發函由對方簽收,以保留證據。

    法規一般規定,原物業公司接到通知後,雙方簽訂交接協議,60天之內完成物業交接,且不得收取書面通知後的物業費。

    如果原物業拒不交接的,可向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會對其有行政處罰。

    行政要求依然解決不了的,業委會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自書面發函之日起,根據雙方的交接協議,物業未交接的,事故責任由其負責;已經交接的,事故責任由業委會或新物業負責。

    如果業委會未經上述程式,直接代行業主大會解聘權的,各方都不會支援業委會的決定,管理權利仍然由物業所有,出現事故責任也當然由其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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