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使用者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在使用者交付驗表費後,供電企業應在七天內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通知使用者。
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並應按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退補電費。使用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使用者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電費。
第八十條 由於計費計量的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線線電壓降超出允許範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後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後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連線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範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後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線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使用者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
退補期間,使用者先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後,再行退補。
第七十九條 供電企業必須按規定的週期校驗、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計費電能表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失常時,應查明原因。使用者認為供電企業裝設的計費電能表不準時,有權向供電企業提出校驗申請,在使用者交付驗表費後,供電企業應在七天內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通知使用者。
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在允許範圍內,驗表費不退;如計費電能表的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除退還驗表費外,並應按本規則第八十條規定退補電費。使用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向供電企業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使用者在申請驗表期間,其電費仍應按期交納,驗表結果確認後,再行退補電費。
第八十條 由於計費計量的互感器、電能表的誤差及其連線線電壓降超出允許範圍或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1、互感器或電能表誤差超出允許範圍時,以“0”誤差為基準,按驗證後的誤差值退補電量。退補時間從上次校驗或換裝後投入之日起至誤差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時間計算。
2、連線線的電壓降超出允許範圍時,以允許電壓降為基準,按驗證後實際值與允許值之差補收電量。補收時間從連線線投入或負荷增加之日起至電壓降更正之日止。
3、其他非人為原因致使計量記錄不準時,以使用者正常月份的用電量為基準,退補電量,退補時間按抄表記錄確定。
退補期間,使用者先按抄見電量如期交納電費,誤差確定後,再行退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