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辦理程式及要求:
(一)院內員工辦理離職(包括辭職、調離、處分或其它形式離開醫院),應遵照以下程式進行:
辦理辭職須由員工本人提前15天向院方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由所在科室主任、護士長(組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明確簽署書面意見報辦公室,辦公室審查後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由院長簽字審批。
試用期期間醫院可隨時提出解聘,員工亦可隨時提出辦理離職。
離院時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辦公室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二)辦理離職交接包括:
1、填寫《員工離職申請交接表》
(1)離職員工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鑰匙、辦公用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科室主任、護士長級以上應有交接清單,其他員工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2)財務科: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財務科負責人簽名確認。
(3)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工牌等物品,計算核對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辦理當天),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名確認。
(4)總務科:為離職員工辦理工作服、宿舍鑰匙及物品、辦公用品、醫療配套設施等物品移交手續,由總務科負責人簽名確認。
(5)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申請交接表》上,對離職申請及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6)院長簽字審批。
2、辦理相關證件退還程式
一、離職人員辦完全部離院手續,並與醫院再無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後,離職本人憑員工離職申請交接表到辦公室辦理醫護人員執業資質等相關證件退還相關手續。
二、有關院內或醫院之間崗位調動的管理規定
經同意及雙方認可,院內或醫院之間人員調動,填制“醫院人事異動表”,由原部門負責人及新部門負責人簽署書面意見,經審批後辦理崗位調動。
員工離職辦理程式及要求:
(一)院內員工辦理離職(包括辭職、調離、處分或其它形式離開醫院),應遵照以下程式進行:
辦理辭職須由員工本人提前15天向院方遞交書面辭職申請,由所在科室主任、護士長(組長)、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長明確簽署書面意見報辦公室,辦公室審查後提交院長辦公會研究,由院長簽字審批。
試用期期間醫院可隨時提出解聘,員工亦可隨時提出辦理離職。
離院時間:院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辦公室通知辦理相關手續。
(二)辦理離職交接包括:
1、填寫《員工離職申請交接表》
(1)離職員工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鑰匙、辦公用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科室主任、護士長級以上應有交接清單,其他員工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2)財務科: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財務科負責人簽名確認。
(3)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工牌等物品,計算核對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辦理當天),由辦公室負責人簽名確認。
(4)總務科:為離職員工辦理工作服、宿舍鑰匙及物品、辦公用品、醫療配套設施等物品移交手續,由總務科負責人簽名確認。
(5)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申請交接表》上,對離職申請及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6)院長簽字審批。
2、辦理相關證件退還程式
一、離職人員辦完全部離院手續,並與醫院再無任何勞動和經濟糾紛後,離職本人憑員工離職申請交接表到辦公室辦理醫護人員執業資質等相關證件退還相關手續。
二、有關院內或醫院之間崗位調動的管理規定
經同意及雙方認可,院內或醫院之間人員調動,填制“醫院人事異動表”,由原部門負責人及新部門負責人簽署書面意見,經審批後辦理崗位調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