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的認識錯誤指的是事實的欠缺,是客觀事實上的不能,比如迷信犯,以為白糖能夠殺人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是由於客觀事實的欠缺,無論行為人怎麼努力,其行為都不可能符合構成要件,所以不能犯在客觀上並沒有侵害法益
而事實認識錯誤是構成要件的欠缺,比如打擊錯誤,甲用槍殺乙,瞄準時出了偏差,將丙殺害了,那麼甲對乙作出的行為,也是一種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並不是事實上的不能(如果瞄準了,甲本來是可以將乙殺害的)而是缺乏構成要件的事實,即甲客觀上沒有殺害乙,不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所以是甲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
不能犯是不是都構成犯罪未遂呢?按照客觀未遂論和實質未遂論的觀點,在符合了未遂犯的形式特徵的前提下,再具體判斷是否具備具體的危險,如果具備具體的危險,才構成未遂犯。比如陳興良老師在其《判例刑法學》書中提到的一個案例,誤認屍塊為毒品予以運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未遂?按照主觀的未遂論,行為人主觀上有運輸毒品的意圖,只是因為客觀上物件的欠缺而沒有完成犯罪,因此構成犯罪未遂,這就難免有主觀歸罪之嫌;如果按照客觀的未遂論,行為人客觀上的行為只是運輸屍塊的行為,並沒有運輸毒品,其行為並沒有造成具體的危險,屬於不能犯,當然就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相對而言,客觀的未遂論更加體現了刑法的法益保護目的以及刑法的謙抑性。
中國的傳統刑法理論來自於蘇俄,一般認為除了極端的迷信犯之外(比如用扎小人的方法來殺人),屬於不可罰的不能犯之外,其他的不能犯都是可罰的,相當於在犯罪未遂之下分出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兩種情況,只是在不能犯未遂中認為極端的迷信犯是不可罰的。而按照實質的未遂論,不能犯是客觀事實的欠缺,並沒有具體的危險,而未遂犯的處罰根據來自於行為造成的具體的危險,所以不可罰。
以上。
不能犯的認識錯誤指的是事實的欠缺,是客觀事實上的不能,比如迷信犯,以為白糖能夠殺人等等,在這些情況下,是由於客觀事實的欠缺,無論行為人怎麼努力,其行為都不可能符合構成要件,所以不能犯在客觀上並沒有侵害法益
而事實認識錯誤是構成要件的欠缺,比如打擊錯誤,甲用槍殺乙,瞄準時出了偏差,將丙殺害了,那麼甲對乙作出的行為,也是一種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並不是事實上的不能(如果瞄準了,甲本來是可以將乙殺害的)而是缺乏構成要件的事實,即甲客觀上沒有殺害乙,不符合故意殺人的構成要件,所以是甲對乙是故意殺人未遂
不能犯是不是都構成犯罪未遂呢?按照客觀未遂論和實質未遂論的觀點,在符合了未遂犯的形式特徵的前提下,再具體判斷是否具備具體的危險,如果具備具體的危險,才構成未遂犯。比如陳興良老師在其《判例刑法學》書中提到的一個案例,誤認屍塊為毒品予以運輸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未遂?按照主觀的未遂論,行為人主觀上有運輸毒品的意圖,只是因為客觀上物件的欠缺而沒有完成犯罪,因此構成犯罪未遂,這就難免有主觀歸罪之嫌;如果按照客觀的未遂論,行為人客觀上的行為只是運輸屍塊的行為,並沒有運輸毒品,其行為並沒有造成具體的危險,屬於不能犯,當然就不能承擔刑事責任。相對而言,客觀的未遂論更加體現了刑法的法益保護目的以及刑法的謙抑性。
中國的傳統刑法理論來自於蘇俄,一般認為除了極端的迷信犯之外(比如用扎小人的方法來殺人),屬於不可罰的不能犯之外,其他的不能犯都是可罰的,相當於在犯罪未遂之下分出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兩種情況,只是在不能犯未遂中認為極端的迷信犯是不可罰的。而按照實質的未遂論,不能犯是客觀事實的欠缺,並沒有具體的危險,而未遂犯的處罰根據來自於行為造成的具體的危險,所以不可罰。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