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是表演他人作品用於盈利都需要支付版權費,否則就屬於侵權行為。如果主播能夠充分證明個人的網路直播行為並無商業性目的,例如不開通任何收益也不做任何廣告,純粹就是為了自我才藝的展示,這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不需要支付版權費,但是這樣的證明比較困難,現在的網路直播模式就是盈利性的,主播只要在這些平臺上唱別人的歌就應該付費。
如果要支付版權費並不是直接把錢打給原唱歌手,例如你演唱一首周杰倫作曲、方文山作詞的《青花瓷》,支付版權費並不是你問周杰倫、方文山要個銀行賬號或者喊他們加個微信去轉賬,這些明星這麼忙你也聯絡不上,他們挨個找主播受版權方也很不現實。那麼版權費應該怎麼給呢?根據法律規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代表音樂作品著作權人集中行使部分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有以下權力:
所以說網路主播演唱別人的歌曲,應該主動聯絡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版權費。但是智慧財產權法屬於民事法律範疇,“民不告官不理”,如果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或歌曲作者本人不主動找你,你不繳納版權費也沒有執法機關來查處。但是網路直播平臺應該要求網路主播主動繳納或者代表所有主播集中繳納,畢竟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以上就是我的觀點,歡迎關注我!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是表演他人作品用於盈利都需要支付版權費,否則就屬於侵權行為。如果主播能夠充分證明個人的網路直播行為並無商業性目的,例如不開通任何收益也不做任何廣告,純粹就是為了自我才藝的展示,這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不需要支付版權費,但是這樣的證明比較困難,現在的網路直播模式就是盈利性的,主播只要在這些平臺上唱別人的歌就應該付費。
如果要支付版權費並不是直接把錢打給原唱歌手,例如你演唱一首周杰倫作曲、方文山作詞的《青花瓷》,支付版權費並不是你問周杰倫、方文山要個銀行賬號或者喊他們加個微信去轉賬,這些明星這麼忙你也聯絡不上,他們挨個找主播受版權方也很不現實。那麼版權費應該怎麼給呢?根據法律規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代表音樂作品著作權人集中行使部分著作權,《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規定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有以下權力:
(一)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三)向權利人轉付使用費;(四)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等。所以說網路主播演唱別人的歌曲,應該主動聯絡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繳納版權費。但是智慧財產權法屬於民事法律範疇,“民不告官不理”,如果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或歌曲作者本人不主動找你,你不繳納版權費也沒有執法機關來查處。但是網路直播平臺應該要求網路主播主動繳納或者代表所有主播集中繳納,畢竟保護智慧財產權就是保護創新。以上就是我的觀點,歡迎關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