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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物權是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力,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案例:某甲在草場發現一隻走失的綿羊,領回家中飼養.某乙聽說此事,找到某甲,聲稱該只綿羊是自己家的,要領回去.某甲查問某乙家綿羊的特點,沒有相似之處,便拒絕講綿羊交給某乙.某乙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甲返還其侵佔的綿羊.在法庭上,某乙沒有提供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是綿羊的所有權人.某乙主張某甲應提供其對爭議綿羊具有所有權的證據,某甲沒有證明.法院判決某甲為合法佔有,不構成侵權,駁回某乙的訴訟請求.請結合本章內容思考:1.某甲對綿羊是否構成佔有?2.某甲對綿羊的佔有,是何種型別的佔有?3.作為佔有人,某甲對於該綿羊享有何種權利?4.你認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對嗎?

      分析:在本案中,某甲發現走失的綿羊領回家飼養,就已經佔有了這隻羊.按照佔有成立的條件看,某甲符合佔有的主體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佔有的客體是綿羊,是有體物,符合佔有客體的要求.在佔有的客觀方面,某甲對綿羊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在實際上控制了這隻綿羊.在佔有的主觀方面,某甲作為佔有人,對佔有的綿羊具有佔有的意思.既不是對佔有物的所有意思,也不是單純的不以任何意思為要件,只是單純的事實上的支配.這種佔有是無權佔有、善意佔有、和平佔有、公然佔有和單獨佔有.某甲在佔有該綿羊之後,就享有了佔有的權利,可以使用該物,並享有就該物取得收益的權利.

      某乙獲悉某甲佔有該綿羊後,生成該只綿羊是自己家的並主張領回,但沒有舉出其對該綿羊享有所有權的充分證據,某甲拒絕將綿羊交給某乙,是正當行為.當發生訴訟的時候,按照舉證責任的規則,某乙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對爭議綿羊享有所有權.但其舉證不足,無法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反之,某乙讓某甲提供甲對綿羊享有所有權的證據,則不符合證據規則要求.因此,法院判決某甲為合法佔有,不構成侵權,並駁回某乙的訴訟請求,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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