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開連鎖店,需要辦理連鎖店註冊登記。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連鎖店的登記註冊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店”名義經營。連鎖店的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總部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營業登記。
第四條 連鎖店申請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檔案。連鎖店申請登記註冊應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能夠證明具有若干個門店的材料;
(二)總部關於設立其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決定,或者總部與其參股或無資產關係的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
(三)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連鎖經營合同應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幷包括下列事項:授權使用總部商標、字號的內容;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的內容;提供經營技術的內容;門店裝潢設計的內容;促銷的內容;質量管理的內容;總部對門店實施財務監控及收取特許費的內容;公平競爭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的內容等。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採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準,實行規範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品牌開連鎖店,需要辦理連鎖店註冊登記。
根據《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 連鎖店的登記註冊
具備設立條件的連鎖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未經登記註冊的,不得以“連鎖店”名義經營。連鎖店的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應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總部辦理企業法人登記,配送中心和門店辦理企業法人登記或營業登記。
第四條 連鎖店申請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檔案。連鎖店申請登記註冊應向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能夠證明具有若干個門店的材料;
(二)總部關於設立其全資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門店的決定,或者總部與其參股或無資產關係的門店簽訂的連鎖經營合同;
(三)企業登記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證件。
連鎖經營合同應規定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幷包括下列事項:授權使用總部商標、字號的內容;統一採購、配送商品的內容;提供經營技術的內容;門店裝潢設計的內容;促銷的內容;質量管理的內容;總部對門店實施財務監控及收取特許費的內容;公平競爭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合同的期限、修改、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的內容等。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設立的條件
(一)連鎖店應由總部、配送中心和若干個門店組成;
(二)統一採購配送商品,購銷分離,統一質量標準,實行規範化經營管理;
(三)總部應具備企業法人條件,配送中心可以是總部內設機構,單獨設立的配送中心應由總部控股;
(四)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