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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管理信手拈

    法律規定,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企業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來辭退女員工的。但是疫情下的部分企業,就在冒此風險勸退懷孕木女工。

    從題主的目的看,主要就是無法報銷生育保險!當然,若你離職公司了,肯定無法報銷生育險!

    1、企業要度過經營慘淡期,如果企業方要強行辭退你,我認為:

    1)你不要填寫辭職申請書,要求企業出具辭退通知書;

    2)一般企業不會出去辭退通知書,一旦出具這個通知書,就涉及到違法及賠償。那麼企業就會對你進行調崗(一些可能做不了的崗位)來逼迫你辭職;

    3)企業如果惡意調崗,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你可以跟人力資源部進行面對面的溝通,必要時可以錄音,再然後或者去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4)若進入仲裁,企業都會輸的。而企業礙於面子,就會回頭跟你溝通雙方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2、企業要度過經營慘淡期,我認為可以這樣溝通處理,大部分懷孕女生都可以接受。

    1)本身懷孕再工作也辛苦,所以跟女生溝通,從即日起開始不上班(原則上不上班就不發工資),但是其社保等繼續提交(公司出公司部分,個人出個人部分),直到孩子出生後報銷生育保險為止。

    2)若溝通ok,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同時註明一旦女生報銷完生育保險之後,就正式辦理離職。

  • 2 # 翩翩起舞2020

    懷孕期間或哺乳期間,企業是不可以以任何理由來辭退女員工的。

    如果辭退你,首先,你要要求企業出具勞動合同關係解除證明,證明是企業主張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其次,你要收集好在崗的一些證明資料,比如員工手冊,工資條,加班單;辭退你時,人力資源部門談話的錄音等。然後,去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

  • 3 # 創業中的肉肉媽媽

    我是一位母親,孩子一歲半。分享一下我自己的各種觀點。我目前也是離職的狀態。根據我生育報銷經歷,分享以下四點:

  • 4 # 明亞陳可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用人單位不能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因此產生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先與用人單位溝通,溝通解決不了可申請勞動仲裁。

  • 5 # 拉著小手一齊走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所以用人單位是不得在女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的。第二,生育保險的報銷需符合計生條例要求,並且用人單位在女工生育月之前連續十二個月繳納保費。

    在述條件都符合的情況下,可以按規定在維護自身權益後,按要求申報生育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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