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嚴格來說,是不能捐獻器官的。因為中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除了規定器官捐獻的自願、無償原則外,還在第八條特別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權利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處理他們的財產。
但是未成年人的遺體,不是未成年人的財產。因為在未成年人死亡的時候,他們的人格已經喪失了,已經不可能擁有財產了。首先我們不考慮遺體是不是一種財產,如果說他們的遺體也算是一種財產的話,那麼他們的遺體也只是他們遺產。他們遺體的繼承人當然是他們的父母。所以他們的父母是有權利處理他們的遺體的。
但是遺體僅僅作為物的價值依然存在,但是它是包含有人格利益和社會倫理道德的物,對屍體的保護既要適用物的規則,又要體現人類的尊嚴。具體而言,死者的親屬對屍體的處分應當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遺願,只有當死者在生前未對其遺體做出明確表示的,近親屬有權作出決定。
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所以,只要公民生前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都是可以幫其作出決定的。既然成年人都可以適用該規定,未成年人更可以適用該規定。
未成年人嚴格來說,是不能捐獻器官的。因為中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除了規定器官捐獻的自願、無償原則外,還在第八條特別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權利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處理他們的財產。
但是未成年人的遺體,不是未成年人的財產。因為在未成年人死亡的時候,他們的人格已經喪失了,已經不可能擁有財產了。首先我們不考慮遺體是不是一種財產,如果說他們的遺體也算是一種財產的話,那麼他們的遺體也只是他們遺產。他們遺體的繼承人當然是他們的父母。所以他們的父母是有權利處理他們的遺體的。
但是遺體僅僅作為物的價值依然存在,但是它是包含有人格利益和社會倫理道德的物,對屍體的保護既要適用物的規則,又要體現人類的尊嚴。具體而言,死者的親屬對屍體的處分應當充分尊重死者生前的遺願,只有當死者在生前未對其遺體做出明確表示的,近親屬有權作出決定。
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所以,只要公民生前未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都是可以幫其作出決定的。既然成年人都可以適用該規定,未成年人更可以適用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