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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夜臥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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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味聊教育
學校對老師進行罰款處罰是不合法的。
因為罰款屬行政處罰性質,只能由主管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依法實施,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如公安機關、工商管理部門等。
而學校是教育機構,不屬於行政機關性質。如果學校屬於政府公辦的,那麼是事業單位,如果是民辦的,則屬於企業性質。
因此,學校有權對違紀的教師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清除出教師隊伍等處分,並沒有罰款的權力,因為學校不是行政或執法機關。
但是,在現實中,一些學校確實存在對老師進行“扣錢"的行為,該做何解釋呢?
通常情況下,有兩種情況,需區分清楚:
一種情況是:教師出現違紀情況後,學校依據事先制定的制度,要求教師繳出一定的現金,或強行從教師的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作為處罰。那麼,學校這種行為屬於“罰款”處罰,是不合法的。另外,教師法有規定,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剋扣教師工資。因此,學校剋扣教師工資的做法也是不合法的。
另一種情況是:教師違紀後,如:缺課、沒完成教學任務、沒參加教學活動等,學校依據有關制度,扣除該老師的績效、獎金或福利等,這屬於“扣款",不算罰款,應該是合理合法的。
這兩種情況,本質區別在於:
第二種“扣款",是學校從福利性或獎勵性公共資金中扣除違紀教師獲利,不屬於侵犯教師權利的行為。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這個區別,教師應弄清楚。
不合法,因為對教師罰款沒進財政帳戶,資金去向不明;但可能是合理的,因為不罰款你用什麼來約束教師的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