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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築龍標事通

    有人說,依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招標檔案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以及《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從談判檔案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和第四十五條“從詢價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之規定,招標檔案的質疑時效的起算從發出招標檔案後5個工作日開始起算,對競爭性談判檔案和詢價檔案的質疑時效的起算從發出招標檔案後3個工作日開始起算。這種演算法當然也是錯誤的。

    採購檔案的提供期限未必是供應商知道和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比如,供應商在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供採購檔案的第一天就去領取了採購檔案,那起算時間能說是採購檔案提供後“5個工作日”開始起算嗎?

    採購檔案以公告方式發出,由潛在供應商自行下載的,其應知其權益受到算還之日應為其下載之日;採購檔案由供應商到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指定的地點領取的,領取之日為其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在公告期限或是提供期限屆滿之前未下載或領取的,其再對採購檔案提出質疑,只能是從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因為根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可以質疑的採購檔案提出質疑的,為收到採購檔案之日或者採購檔案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招標檔案提供期限中提及的“5個工作日”,《政府採購非招標採購方式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談判檔案提供期限以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詢價通知書中提供期限中提及的“3個工作日”,都是一個底線要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能跌破這個底線,但是可以大大高於這個時限,比如說8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都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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