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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由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起案件,因為承認了國內比特幣具有財產屬性,受法律保護,將一度有遠離之勢的比特幣再次拉回公眾視野。   這也是一個特殊的時候:自中本聰於2008年11月1日發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以來,距今剛好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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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省錢小財犬

    在中國,比特幣是合法的虛擬商品,和域名一樣。但是比特幣不具有支付的法律效應。比特幣在德國和日本是合法的貨幣,享受法律保護,比如,你在日本買東西,你支付比特幣,假如商家不收你的比特幣,那麼他是違法的,在中國拒絕比特幣支付不違法,同理,願意接受也不違法,相當於你以物換物。

  • 2 # 押爆品首席體驗官

    2008年10月31日,中本聰釋出了比特幣得第一版白皮書,不到3個月,他將白皮書的設想變為了現實。2年後,中本聰選擇事了拂衣去,而他開啟的區塊鏈世界卻漸漸熱鬧起來,在過去的十年裡比特幣伴隨著質疑唾罵甚至打壓,一路荊棘卻野蠻生長,所謂出走十年,歸來已成大器。

    那麼比特幣這樣一種數字貨幣其法律屬性是什麼樣子,他是否是一種合法財產呢?

    國外我們就不討論了,很多國家已經明確認可其作為數字貨幣的屬性了,那麼國內是什麼情況呢?首先從理論上來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資料、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公民的財產分為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比特幣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它既可以透過挖礦的形勢獲取,也可以從數字資產交易所交易獲得,因而它也具備一般商品的屬性。因此它作為一種合法的數字資產的屬性是成立的。上次上海和本次深圳法院的宣判結果也支援了比特幣作為合法財產的事實。

    那麼作者想要問的也許是:在國內比特幣作為數字貨幣合法嗎?顯然,目前法律在比特幣作為數字貨幣的事上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既沒有說合法也沒有說不合法,但從各大交易所在國內的運營狀況來看,國家對數字貨幣的態度目前是包容的,相信隨著區塊鏈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關於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國家會制定全面明確的法律法規。

    最後還要闡明一個觀點,關於比特幣的貨幣屬性,我認為共識也許比國家定性更為重要,好比黃金,首先全世界的人都認可了它的價值,有了這個共識之後,才有它作為世界通用貨幣並被所有國家的法律法規予以認可。因此比特幣也一定會走出同樣的路子。

    感謝閱讀,更多關於比特幣、區塊鏈以及通證經濟的探討可關注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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