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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不會愛的小笨蛋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它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這一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杜摩蘭的意思自治說。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麼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一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質上的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有關國家的任意法,不能避開應該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被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衝突法。(2)當事人主觀意念上的限制。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善意和合法。(3)選擇主體上的限制。為保護弱者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適用強者一方所選擇的法律。(4)國內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選擇的法律不能同國內的公共秩序相牴觸。  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存在幾種對立的主張:(1)依據當事人選擇有無限制,分為無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一國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規定的幾個國家中選擇一國法律或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契約有聯絡的國家法律。(2)依據是否允許法院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分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約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用口頭明確表示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爭議時往往根據跡象或從契約的字裡行間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3)依據是否可將契約分割成幾部分分別選擇準據法,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將契約分割成幾個部分,分別選擇其適用的準據法。後者是隻准許把契約看成一個整體,選擇一個準據法適用契約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則在現行法律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再次,在民通與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對於意思自治原則也從不同之角度進行為規定,進而形成了民法的這一基本理念與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與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並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隨著私權神聖和意思自治的超度發展,給社會結構與體系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們以交易行為中的誠實信用,合乎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的新型民法原則對私權神聖與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體系內部達到一種權利制衡的理想狀態,共同支撐與構建民法理論之龐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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