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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應明確認識到,每一個小學生都享有生存的權利、發展的權利和受到保護的權利。

    小學生的營養、衛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應得到高度的重視,家長在分配家庭收入時應首先滿足小學生的基本需要。

    小學生有權接受教育,並應有時間休息,遊戲。

    當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險時,小學生有權獲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及時保護以及儘可能完善的彌補措施,例如及時送往醫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學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父母及其他法定監護人對小學生的任何行為都必須以維護小學生的尊嚴為前提。

    即使父母對小生進行必要的約束亦應充分尊重小學生的人身權利。

    小學生依法享有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學生的隱私、通訊等合法權利。

    小學生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

    父母與其他法定監護人必須承擔撫養、教育、保護兒童的法律責任。

    盡最大可能保證小學生享有生存與發展的權利。

    滿足兒童的基本需要,保證兒童健康。

    尊重兒童的受教育權,保證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盡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輟學。

    禁止虐待、遺棄兒童。

    禁止歧視兒童,尤其是女童與有殘疾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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