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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愚者J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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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6761940333
關注具體案件的公平公正,近期請關注案件《兩份不一樣的CT報告惹事端》,該案涉及被告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涉及原告是否存在故意找岔尋釁滋事行為;涉及公安鑑定依據是否真實客觀權威。這個案件是區別輕微傷與輕傷二級的界線之分,立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據是否經得起推敲等內容。2019年2月27日法院開庭,等待判決結果是否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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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媒語季節
法院告知說,自訴狀,首先要自訴人向公安或檢查院報案後,公安或檢查院不立案的前提下,並要有不立案的報案回執,才可以向法院遞交自訴狀呢。
自訴案件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只要屬於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範圍,當事人就可以提起自訴。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後,法院會進行審查,符合範圍就受理,反之,則不受理。
根據刑訴法第204條,以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3)虐待罪[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4)侵佔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只要符合上訴範圍就可以提起訴訟,無需法院提前確定,法院只是在你提起之後,審檢視看屬不屬於受案範圍。